3.3熟悉近因原则 课件(共15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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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熟悉近因原则 课件(共15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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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张PPT)
项目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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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一、近因及近因原则的概念
(一)近因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
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损失发生的近因属于承保危险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二、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下一步将发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下去,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为最终事件的近因。若其中两个环节无明显联系,出现中断,则其他事件为致损原因。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向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则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则其他原因为致损原因。
三、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
如果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若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若该项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时的近因认定
(1)多种原因均属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2)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害难以划分,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保险人也可以拒绝赔付。
案例欣赏
韦恩公司因工作疏忽和产品质量低劣引起事故的公众责任险索赔案
韦恩水柜及抽水机有限公司(下称韦恩公司)向雇主责任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要求为它在制造储柜的过程中因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保单上列有一除外条款:“因被保险人所提供物品的自然属性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韦恩公司一次在哈伯特塑料制品厂装配一种能够分选和储存硬脂的橱柜时,由于它所派出的装配工人在给柜内的塑料管通电加热后过早离开,加上它提供的塑料管本身质量低劣,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塑料管因温度过高而变形,致使管内的硬脂发生燃烧,结果给哈伯特塑料厂造成严重损失。哈伯特塑料厂就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韦恩公司赔偿它的损失,韦恩公司在赔偿了该厂的损失以后转而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被告依照保单的约定对其偿付给哈伯特塑料厂的赔偿金进行补偿。
案例欣赏
韦恩公司认为造成哈伯特塑料厂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它的雇员即装配工人在工作中的疏忽行为,另一个是它向客户提供的塑料管质量低劣,它们与损失事故的发生都有实际的直接联系,所以都是近因。由于疏忽行为这一近因在保单承保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韦恩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理由没有为法院所接受。法院同意原告对造成哈伯特塑料厂损失的近因的分析,近因确实是这两个,而且它们同时发生,没有主次之分;但是,法院认为只有在这两个近因均属于保单承保的责任范围的情况下,被告才有义务对原告负责赔偿。本案中,第一个近因即原告的疏忽行为,在保单载明的责任范围之内,而第二个近因即原告提供的塑料管质量低劣,在保单的除外条款中,因为除外条款属于保单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普通条款。据此,被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原告的赔偿要求。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时的近因认定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具体分两种情况: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即使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由于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所以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即使后因是承保风险,因为后因是由前因引起的必然结果,所以保险人不负责任。
案例欣赏
1909年艾思宁顿诉英国兰克郡约克意外保险公司案
被保险人独自去森林中打猎。为了猎杀一头熊,他爬上了一棵树,结果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摔断了腿。他拖着断腿,爬到树林边的路旁等待救援。由于天色已晚,无人经过,一直等到了第二天清晨才被路过的人发现。当时天气非常寒冷,被保险人因此感染了肺炎,数月后不治身亡。保险人认为近因是肺炎,即因疾病导致了死亡,因为被保险人只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疾病死亡是除外的,因而拒绝赔偿。
然而英国的法院驳回了保险人的拒赔决定,理由在于:被保险人首先是由于意外摔下而导致其在漫漫长夜中无法获得救援而感染了肺炎,最后导致死亡。在这一事件中,从树上摔下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被确定为近因。而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此进行赔偿。
(四)多项原因间断发生时的近因认定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则新的介入原因是近因。若新的独立的原因是被保风险,则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若新的独立的原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
案例欣赏
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案
【案情】
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班车。某年4月10日上班途中,载着员工的班车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面的员工张某当场死亡,员工程某坐在他的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在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该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张某死亡时26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员工程某55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据此,保险公司做出了如下理赔决定: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员工张某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5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员工程某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5万元。同时,保险公司核定员工程某的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因而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案例欣赏
【分析】
在本案中,员工张某与程某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却获得不同的赔付,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认为这二人的死亡近因不同。
在本案中,员工张某在车祸中死亡,而他生前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车祸是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显然死亡近因是车祸。
员工程某在车祸中受重伤,在医院抢救中因心肌梗塞死亡。分析他的死亡过程,属于多种原因间断、交替发生的情形:车祸导致失血过多,抢救中发生心肌梗塞死亡。根据近因原则,在因果关系链中,如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在程某死亡过程中,心肌梗塞是中断原有的因果关系链的新原因,它独立于车祸存在,所以心肌梗塞是程某死亡的近因。程某由于车祸导致胳膊受伤而失血,但胳膊受伤失血并不必然导致心肌梗塞而死亡。显然,程某死亡的近因不是车祸而是心肌梗塞。而心肌梗塞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但是,程某的胳膊是在车祸中受伤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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