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课件(共23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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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课件(共23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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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张PPT)
项目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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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一、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一)代位追偿
1.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2.代位追偿的作用
第一,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付就不应该再从责任方获得赔偿,否则,他就可能会获得双重赔偿,这违反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第二,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付后有可能不再对第三者责任方追究责任,通过代位追偿赋予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追究责任方的权利,从而保证了那些责任方不能因为被保险人事先谨慎地办理了保险而逃脱其应负的责任。
第三,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可以部分甚至全部弥补他对被保险人所做的赔付,这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效果,增加利润,而且可能会间接影响保费的降低。
3.代位追偿实施的前提条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4.代位追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5.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既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般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否则保险就失去了意义。
6.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同样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二)物上代位
1.物上代位的概念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该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2.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主要是通过委付获得物上代位权。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而提出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4.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物上代位后,对保险标的的所得利益,全部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
案例欣赏
推定全损的法律效果
2014年3月,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张某的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想到堂兄尸体及准备采购货物的2 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案例欣赏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 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法院最后判决:残车内的2 800元现金归张某所有;没收张某的残车转让费4 000元归保险公司所有;残车归王某所有。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一)分摊原则的概念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二)分摊原则的内容
(1)在重复保险下,被保险人可以对其承保损失向任何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但保险人对因重复保险而超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重复保险下,任何保险人赔付的承保损失均应由全体参加重复保险的保险人合理分摊。
(三)分摊损失的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
【例3-3】某项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3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保险人分别订立相同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是80万元和60万元。
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05万元,那么,根据该种分摊方式,两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分别为: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例3-4】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A公司承保4万元,B公司承保6万元,实际损失为5万元。A公司在无B公司的情况下应赔付4万元,B公司在无A公司的情况下应赔付5万元。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以限额责任的方式来分摊,则:
而若以比例责任的方式来分摊,则: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公司只在损失额超出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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