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课件(共17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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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课件(共17张PPT)《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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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项目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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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
任务二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
任务三 熟悉近因原则
任务四 了解损失补偿原则
任务五 了解代位原则及分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案例欣赏
照相机失窃 保险公司拒赔
某商店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附加盗窃险。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久,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商店该批照相机被窃。经理持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经理所投保的这批照相机是从国外买进的,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缴纳税金,属于走私物品。故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
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查认定,这批照相机的确为走私物品,因此该商店经理对于其所投保的这批照相机无保险利益可言。为此,法院驳回了该商店经理的诉讼请求。
2.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的、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通过货币来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人身保险合同除外);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只有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赔资格,但是所得到的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额度,不得因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您的标题
1.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
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取决于法律规定。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
(3)有法定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4)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5)投保人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留置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受托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5)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欣赏
被抵押车辆保险诉讼案
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13年8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同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13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14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事故,车辆遭受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其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四、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不要求给付时存在。即使索赔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了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
财产保险要求从合同订立至合同终止,自始至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已无保险利益,则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五、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
(一)保险利益的消灭
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随之消灭。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两全保险,保险人即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如属其他人身保险,或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死亡,保险标的消失,保险公司终止其责任,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2)让与。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的保险利益转移问题。
(3)破产。投保人破产对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影响;被保险人破产,对人身保险也不产生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
(1)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际的保险立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2)让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或批注将标的物让与他人,则保险利益随标的物而转移。
(3)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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