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 课件(共50张PPT)-《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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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 课件(共50张PPT)-《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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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交易合同的签订
第三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商品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磋商的形式:交易磋商可以分为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
磋商的内容:品名、品质和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含交货期限)、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其中品名、品质和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含交货期限)、保险、支付方式等内容,人们一般认为是主要交易条款。其他条款如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为非主要条款。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START
接受
还盘
发盘
询盘
二、询盘
(一)询盘的含义:也叫询价,它是指一笔交易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提出或互相提出。
询盘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而只起邀请对方当事人发盘的作用。
(二)询盘的方式 :口头方式、书面方式。
询盘的种类:买方询盘 、卖方询盘
(三)买方询盘举例
请报“帆船”牌中国桂皮,干净,无霉,水分不超过19%,灰末不超过4%,挥发物不超过1.7cc/100g,一月份交货之CIF孟买价。
Please offer Chinese cassia bark whole “sailing boat” brand, clean and unmouldy, with moisture under 19%, ash 4% max., volatile not less than 1.7cc/100g,January shipment CIF Bombay.
(四)卖方询盘举例
我公司可以提供“帆船”牌中国桂皮,干净,无霉,水分不超过19%,灰末不超过4%,挥发物不超过1.7cc/100g,一月份交货,请出价。
We can offer Chinese cassia bark whole “sailing boat” brand, clean and unmouldy, with moisture under 19%, ash 4% max., volatile not less than 1.7cc/100g,January shipment CIF Bombay,Please bid.
三、发盘(Offer/Quotation)
(一)发盘的含义和种类
1.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是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交易的各项条件,并明确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同时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一项发盘对发盘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一经受盘人完全接受并按规定答复,即双方的合同关系立即成立,交易达成。
2.发盘的种类——对发盘可采用多种分类法,主要有
(1) 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和购货发盘(Buying Offer)。通常的发盘多指售货发盘,而购货发盘一般多称为“递盘” (Bid,又称出价)。
(2)原始发盘(Original Offer)和还盘(Counter Offer)。原始发盘是还盘的相对用语。在有原始发盘的情形下,还盘便构成新的发盘。
(3)单独发盘(Single Offer)和联合发盘(Combined Offer)。发盘的内容只是针对某一批货物的就是单独发盘;而发盘的标的物有两个以上的规格或等级,而发盘人希望同时成交并要求受盘人要接受就必须一并接受的,就是联合发盘。
(二)发盘的形式
发盘可以通过口头发出,通过口头提出的发盘称为口头发盘;发盘也可以通过书面提出,通过书面提出的发盘称为书面发盘。
在实际业务中,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的,但有时候也有可能由买方提出。这种由买方提出的发盘实际上是一种递盘。
(二)发盘的形式——发盘的实例
兹发盘500打全人造丝女衬衣按2007年12月8日样品每打75美元CIF洛杉矶港标准出口包装明年1月底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12月15日前复到。
OFFER 500 DOZENS OF LADY 100% RAYON BLOUSE SAMPLED ON DEC. 8, 2007 USD75 PER DOZEN LOS ANGEL PORT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END OF JANUARY 2008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 L/C SUBJECT REPLY HERE BEFORE DEC. 15.
(三)有效发盘的构成条件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构成条件:
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发盘人必须在发盘中表明他愿意按照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四)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或称为接受的期限)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行使接受权利的期限。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发盘都存在有效期:
1.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规定外,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发盘的效力于谈话结束时终止。
2.书面发盘,有效期可由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直至有效期届满时为止。
3.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按惯例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
(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发盘人以比发盘通知更快捷的通讯手段发出撤回通知,并在发盘生效之前送达受盘人,以收回发盘,阻止其生效的行为。
任何发盘皆可撤回,只要发盘人以更快捷的通信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发盘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在发盘生效之后发盘人促使发盘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以撤销的,发盘在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根据公约,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则该发盘可予撤销。
注意:如果发盘人发出撤销通知,那么,在撤销通知到达受盘人之前,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如投邮或交发电报等)时,该发盘就已经不可撤销;当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接受就开始生效。
(六)发盘的终止(Termination)
发盘的终止就是发盘效力的丧失。发盘的效力可以在一定条件下 终止。根据公约,发盘失效的终止存在于如下四种情形:
1.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
2.受盘人表示拒绝或发出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有效撤回或撤销;
4.其它特定原因如不可抗力等。
【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
【案例分析】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已经超过了发盘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该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相关链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关于“撤销”的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四、还盘
(一)还盘的意义和性质
1.还盘的含义:还盘就是受盘人因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在发盘的有效期内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并送达发盘人。受盘人在收到发盘之后,若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而又欲进一步磋商,就可以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并发送回发盘人。
2.还盘的性质: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还盘具有相当于发盘的效力,即还盘是一项新的发盘,一旦被接受,合同立即成立;还盘一经作出,双方的地位就发生了转换,还盘人由原来的受盘人变成新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则变为新的受盘人;一单交易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还盘才能达成,但还盘并非必不可少的程序。
(二)还盘的形式
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一般情况下还盘的方式应尽量与发盘的方式相符;
发盘方可以规定还盘的方式;
为了节约成本和简洁起见,还盘内容比发盘内容简单得多。还盘只需提出不同意的部分即可,因为其它内容双方已经知悉,不需重复。
【案例】天津某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
试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发盘一经受益人还盘而告失效。据此,如由于市场变化,我方不愿意达成交易,则可予以拒绝;如愿意按原价达成交易,则可以立即回电予以确认。
五、接受
(一)接受的含义与性质
接受的含义:所谓接受,就是受盘人在接到对方的发盘之后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就发盘所提出的条件以声明(Statement)或行为(Conduct)向发盘人作出的表示同意的行为。
接受的性质: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交易成立,亦即合同成立,双方就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接受的形式
在实际业务中,接受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表示,同时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行为方式表示出来。如果接受是通过行为方式表示的,它必须是发盘中规定允许的,或已经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这样做法的惯例。接受的形式可以由双方约定。
现举两个接受的实例:
1.接受贵司10日发盘(YOUR OFFER TENTH ACCEPTED)
2.确认贵司10日发盘(YOUR OFFER TENTH CONFIRMED)
(三)有效接受的构成要件
根据公约,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需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合。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四)逾期的接受
1.超过有效期或合理时间送达的通知所载的接受,属于逾期的接受(Late Acceptance)。
2.逾期的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根据公约第21条的规定,逾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形下仍然有效:
A.如果发盘人在收到逾期的接受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他认为逾期的接受仍然有效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也就是说,存在不能归咎于受盘人的事由,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3.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发盘人。
(五)接受的撤回
接受通知发出以后,受盘人觉得有必要阻止它生效,可以在它生效之前将其撤回。
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因此,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者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才能撤回接受。
这方面的规定同发盘的撤回规定是一致的。
【案例】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邀请B公司发盘,B于8月10 日向A
方发盘并限8月15日前复到有效。8月12日B公司收到美国C商人
按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信用证,但中间商A来电称:
“ 你10日发盘已转美国C商。”恰好此时该商品价格上涨,于是
B公司按新价值改向美国C商发盘,而C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
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要求B公司按原价发货否则追究其
责任。
问:C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C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构成一项接受必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在本案例中,B发盘特定的受盘人是中间商A,只有A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而接到美国C商人的信用证可视为一项新的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B的接受合同才成立。所以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C要求B发货是不合理的。
【相关链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关于“接受”的规定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第二节 交易合同的签订
一、交易合同的形式与格式
买卖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还可以是行为形式,但口头形式很少见,而行为形式更加少见。
书面合同既可以是有一定格式的,也可以是以信件、电报、电传文件等没有一定格式的。这里的“一定格式”可以是固定格式的,也可以是非固定格式的。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正式合同(Contract)、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协议书(Agreement)、备忘录(Memorandum)等形式,还可以是以上的信件、电报、电传文件等形式。
常见的合同形式:正式合同和简式合同
二、出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通过口头或通过书信、电传、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达成的成交条件一般要转化为正式的书面合同,并经合同各方签章确认。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达成共识,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取决于合同是否具备作为有效合同的各种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和程序条件。
(一)实质条件(也称实质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具备法定资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二)形式条件。也称为形式要件,就是对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的要求。
(三)程序条件。这只在一定的情形下才必须具备。例如,在函电成交情况下,一般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方告成立。在许多国家,有一些合同需要依法经过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审批程序)。
二、出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中方C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案例分析】
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还盘已失效。
2.我方有失误。具体失误有两点:其一,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其二,在作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相关链接】合同生效的默示条件
合同的生效还取决于一定的默示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有效还必须具备以下默示条件: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
2.如果是利用代理而达成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代理权,并且限于代理权的范围而从事活动。
3.合同不是在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下签订的。
4.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5.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地体现出来,但根据法律,是确实存在并且作用于每一个具体的合同的。
第三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就必须忠实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的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比如,卖方想得到货款就必须发货;而买方想取得货物就必须支付货款。若一方有意利用在交易中的便利预先取得好处而拒绝承担义务,则有可能构成商业诈骗。
一、备货和报验
(一)备货
卖方备货工作的具体内容难以统一描述,它会因卖方公司的性质以及所处的为止而有所不同。卖方的备货工作必须重视一下几个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及标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2.备货进程应与合同以及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限和船期协调一致;
3.若以收到买方信用证为装运条件的,还应督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来信用证(即“催证”)
(二)报验
一般来说,当货物齐备,又收到了信用证后,接下来就应着手申报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报验的时间要掌握好。有些出口商品必须到政府制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卖方以某种通讯方式催促买方办理信用的开证手续,以使卖方能够及时履行交货手续。卖方的交货往往是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的。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卖方的交货则是以开立信用证为条件。催证最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
催证
审证
改证
(二)审证
信用证审核的要点:
1.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和政治背景;
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的责任承担;
3.信用证的金额;
4.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
5.转运和分批转运。
(三)改证
对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中的内容,受益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部分而拒绝其余。
按照UCP600,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如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修改内容时,卖方(受益人)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其余。
卖方如发现修改后的条款仍不能接受,应当及时(通常在收到通知书的3天内)表示拒绝,并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
三、出运
以CIF和CFR条件成交的合同为例:
(一)租船订舱和装运 :以海运作为基本形式的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一般包括了解船期、办理托运、船方收获签单和装船四个环节。
(二)投保 :投保需视合同的价格术语而定。在卖方需要投保的情况下,在正式装船之前,卖方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卖方不需要投保的情况下,在正式转船之前,卖方应当及时通知买方保险公司投保。
(三)出口报关 :货物的进出口都需要办理海关手续。一般情况下,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为申报、受验(对海关而言是查验)、纳税(对海关而言是征税)、和结关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统称为通关或报关。
四、制单结汇
(一)出口结汇的方式
(二)出口结汇的手续
(三)出口结汇涉及的主要单据
(四)审单
(五)信用证遭拒付的补救措施
(一)出口结汇的方式
1.赎单结汇:也有称“买单结汇”或“出口押汇”,是指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条款买入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并扣除一定利息后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
2 .收妥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受益人的全套结汇单据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收到货款后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索汇函往返所需时间以及银行处理该笔业务所需时间与受益人预先确定固定的结汇日,在到期日由议付行主动将票面金额的外汇按到期日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支付给受益人的行为。
(二)出口结汇的手续
1.受益人(出口商)向议付行填写“出口结汇申请书”,开具汇票,并向议付行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或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
2.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或合同的要求严格审核单证;
3.银行按要求和有关规定支付受益人相应的人民币;
4.受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当局核销外汇。涉及结汇的相关部门都要非常重视结汇工作。
(三)结汇涉及的主要单据
1.汇票
2.发票: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
3.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4.产地证明书
5.货运单据
6.保险单据
7.包装单据等
(四)审单要求
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这里的“一致”虽不要求“等同”,但要做到“不得矛盾”。
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据UCP600的相关条款;UCP600没有相关条款的,银行往往按其行业习惯来解释和处理。
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
如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但是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
银行审单的时间是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
(五)信用证遭拒付的补救措施
主要方法是“凭保议付”和“跟单托收”。
“凭保议付”(Negotiation against Indemnity)是指受益人通过对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请求议付行给予融通议付,并保证承担可能遭到开证行拒付的责任和损失。
“跟单托收” (Collection on Documents)是指在单证不符情况严重而且“凭保议付”无法采用或采用失败之后由信用证方式收款改用托收方式收款。
【相关链接】UCP600第十四条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其他规定
a.按照制定形式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c.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个公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i.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
j.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k.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l.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要求。
五、索赔
当对方出现违约并给己方造成损失时,要主动向对方提出索赔。
提出索赔要有根有据,一是事实依据,二是法律依据。为了提高索赔的有效性,索赔方要保存和积累相关证据。缺乏证据,索赔难于成功。
当索赔不成功而与对方出现争议时,索赔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协商、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与出口贸易相似,一般都经过准备、磋商、进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四个基本程序。在进口贸易的准备中,进口方需要落实进口许可证(依法不需要许可证的除外)和外汇以及研究进口商品的经营方案,包括进口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
进口合同进过买卖双方磋商达成协议并依法生效后,就必要得到有效履行。进口合同的吕履行就是根据进口合同规定办理付款和接货等一系列手续。
按照不同贸易术语签定的不同合同,履行程序有所不同。
以FOB条件成交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为例:
(一) 开立信用证——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方有义务向出口方凯丽与合同内容一致的信用证。
(二)租船订舱与催装——按FOB条件成交的进口合同由进口方复制租船定舱。同时,进口方还要督促出口方保证及时装货,并在货物转船后向进口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三)办理保险 ——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由进口方办理。
(四)审单付款 ——货物出口后,进口方会收到由开证行转来的由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和开证行都要对单据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查单据符合要求后,开证行要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
(五)报关接货与纳税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进口方就开始办理提货手续和缴纳进口关税。
(六)检验与索赔 ——进口方在提货时必须对货物进行检验,而检验一般要向法定机构或公证检验机构提出申请。若货物与合同或信用证不符合,进口方可以系那个出口方发出“拒受通知”,并提出索赔要求。
【相关链接】
一、单证不符的解决办法
单证不符的处理方法:1.拒付;2.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3.货到检验合格后付款;4.由卖方或议付银行出具担保;5.付款的同时向开证银行提出保留索赔权的要求。
二、其他付款方式下提单的取得
除信用证支付方式外,其他付款方式下提单的取得:进口方必须向转来汇票的进口地银行(一般就是开证银行)办理承兑手续(对远期汇票而言),或赎单手续(对即期汇票而言),以取得提单。
【相关链接】需在卸货港检验的一些情况
为防止超过法定时效,失去对外索赔权,在这样一些情况下,均须在卸货港口向检验机构报验:
1.凡合同中订明需要在卸货港检验的;
2.货到检验合同后付款的;
3.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较短;
4.卸离海轮时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等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在卸货港检验的货物。
在其他情况以及用货单位不在港口时,进口货物可以运至用货单位所在地由其自行验收,发现问题时,就近向商检机构或公证机构申请检验,但检验必须对外索赔有效期内进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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