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国际货运保险 课件(共47张PPT)-《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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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国际货运保险 课件(共47张PPT)-《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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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国际货运保险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与费用
第二节 我国海洋保险条款与险别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五节 保险实务与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损失
与费用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
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在海运
保险中,仅指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
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
的原因造成的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
火灾、沉没、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The Ital Florida who hit a bad weather on her voyage from china: Ital Florida – Container Casualties
(二)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
指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
破碎、雨淋、受潮、串味、沾污、钩损和锈损等。
2. 特殊外来风险
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及交货不到等。
二、损失与费用
(一)海上损失与费用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
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
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发生损坏或灭失,也
属海损范围。
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者货物不能归原物主所有的情形,具体包括:
1.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2.保险标的物丧失;
3.保险标的物发生质变;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的赔偿。
海上损失
按损失程度划分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损失性质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收回所有权等行为所需的费用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具体包括:
1.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2.为收回标的物所有权要花费的费用超过收回后标的物的价值;
3.整理受损的标的物并续运到目的地费用超过标的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4.修理受损标的物的费用超过标的物修复后的价值。
发生推定全损后,有两种处理办法:
1.按部分损失赔偿;
2.通过“委付”手续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部损失赔偿
委付构成条件:委付通知应及时发出;应将全部被保险货物进行委付; 委付是无条件的;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为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必须是载货船舶遭遇了危险,此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2.灾害危及到船、货和人的共同安全;
3.为了解救危难,船方采取了有意识的、合理的措施;
4.措施引起的损失是额外的,费用支出是特殊性质的。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主、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寡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仅属于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仅由受损方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船、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共同海损不是海上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因为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采取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的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构成不同。
单独海损仅有货物本身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船和货的牺牲,也包括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所额外支出的费用。
【案例】我国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随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问: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案例分析】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 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这种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到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一种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应负责赔偿。
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
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分类:
1.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由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和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
致的损失。
2.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由于军事、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如战争、罢工、交
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我国海洋保险条款与险别
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该条款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做法,并结合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及索赔期限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规定,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 一切险
平安险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由于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W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责任范围=水渍险的责任+一般外来风险造成全部/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展。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
险别共有下列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7.钩损险
8.锈损险
9.串味险
10.包装破裂险
11.受潮受热险
案例:
我进出口公司向荷兰出口无烟煤80公吨,CIF成交,规定投保水渍险,我方按要求进行了投保。货物装运出口中途转船时,遭遇暴雨,抵达目的港后,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损失经计算达27000多美元。荷兰进口商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指出该批货物已经投保,要求对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荷兰进口商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时,遭到拒赔。
分析:(1)荷兰进口商是否可以向我方提出索赔?为什么?
(2)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
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下列8种:
1.战争险
2.罢工险
3.黄曲霉素险
4.舱面险
5.交货不到险
6.进口关税险
7.拒收险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

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公吨,共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和政府的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有20包大豆被撒在地面,200包被当做掩体,100包因无工人及时搬运而发霉变质。问:保险公司对该公司的损失是否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
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地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
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
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作分流、分派
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如未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这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地,则该项货物的保险期限从开始转运时终止。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索赔时效,自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
海轮后算起,最多不超过2年。
案例: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
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请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应该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CIC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属于海运战争险和罢工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特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认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
我国保险人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活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任何人的第一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3.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
(1) 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装上船,货物装上船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 出品商应对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
一、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陆上运输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陆运险与陆运一切险
陆运险。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崩溃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此可见,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
陆运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发货人责任范围的,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起讫期限
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若货物未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卸载最后车站之后60天为限
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
运输一切险两种基本险别。
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除包括航空运输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航空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若未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的海运货物保
险条款
一、伦敦保险协会修订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简称ICC (A)〕
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简称ICC (B)〕
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简称ICC (C)〕
协会战争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argo Clauses )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argo Clauses )
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
二、协会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
ICC(A)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 (A)险的承保风险(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
ICC(A)险的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战争除外责任(海盗除外)
罢工除外责任
ICC(B)险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 (B)险的承保风险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ICC(B)和ICC(C)险规定,其承保风险
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ICC(B)险的承保风险是灭
失或损失合理,归因是属于下列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去水以外的外界物 体相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7.共同海损的牺牲。
8.抛货。
9.浪击落海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
型海运 箱或贮存处所。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ICC(B)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
有下列两点区别:
1. ICC(A)只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个人故意损害和破
坏标的物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在ICC(B)下
,保险人对此也不负赔偿责任。
2. ICC(A)对海盗行为列入保险范围,因而ICC(B)对海盗行为
不负保险责任。
ICC(C)承保风险
ICC(C)的承保风险比ICC(A)、(B)要小得多。它只承
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
”的风险,其具体的承保风险是: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
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在避难港
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货。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
)完全相同。
战争险的承保风险
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
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2. 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或扣押,以及这些行为的后果或
这方面的企图;
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
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罢工险的承保风险
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造成
的损失和费用;
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或民变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为所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
罢工险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一般除外责任”及“不
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大致相同。
恶意损害险的承保风险
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
破坏行为所导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这种风险在ICC(A)中被列为承保的范畴,但在ICC(B)
和ICC(C)中,均被列为“除外责任”。
三、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保险期限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条款(A)、(B)、(
C)条款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
也是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但是
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
第五节 保险实务与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实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应根据买卖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来确定由买方还是卖方负责投保。在FOB、FCA、CFR、CPT、EXW或FAS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若以CIF或CIP条件成,应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确定保险险别及保险金额;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险别的选择
在确定保险险别时应结合以下几个条件:
1.货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
3.运输工具所经过的路线 4.季节、气候等自然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被保险人获得损失赔偿权的对价。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之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据。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在CIF和CIP下,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在CFR 和CPT下, CIF(或CIP)价=
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投保手续
1.进口货物的投保手续(预约保险合同:书面形式通知或起运通知书)
2.出口货物的投保手续(填写投保单;提供装运出口单据的副本)
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批单 4.预约保单 5.联合凭证
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Claim)是指被保险货物如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保险索赔。
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和残损检查
2.向负有货损责任的承运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索赔单证
5.了解索赔免陪的一些规定
二、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保险条款的内容应明确由谁办理保险,保险险别,保险金额,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除此之外还应明确投保加成率,如超过10%,由此而产生的超额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保险条款的内容依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而有所区别,以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订为“保险由买方负责”。如买方对货物或保险不熟悉,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以及保险费由买方支付。
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合同,在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由谁负责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金额、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册该条款的生效日期。保险条款具体方法举例如下:
例1: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XX%投保XX险,XX险(险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年X月X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例2: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XX%投保陆运(火车,汽车)一切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年X月X日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包括战争险,按X年X月X日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条款和x年x月x日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负责。”
例3: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XX%投保XX险(险别)按伦敦保险业协会x年x月x日货物x x险条款负责。”
思考题:
试分析这句话的正确性:“货主投保了一切险后,也就用不着
再加保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了,因为一切险本身就包括了这
两种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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