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9张PPT)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从GATT到WTO
关贸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
瓦签订并于1948年正式生效
关贸总协定的初始签订国有23个国家,
完成使命时,成员方增至117个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2019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数达
164个,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
WTO标志
世贸大厦(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阿富汗在经过12年的入世谈判之后于2016年7月29日正式成为WTO的164个成员,同时阿富汗也正式接收了WTO的新《贸易便利化协定》(TFA)。 https://www.wto.org
Head: Roberto Azevêdo (Director-General)
2019年10月9日,世贸组织总干事阿泽维多发布《2019年全球贸易报告》,报告指出,服务贸易成为全球贸易中最具活力的贸易形式,并将在未来几十年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 间 涉及议题 地 点 参加国
第一轮 1947.4-10 关税 瑞士日内瓦 23
第二轮 1949.4-10 关税 法国安纳西 33
第三轮 1950.9-1951.4 关税 英国托尔基 32
第四轮 1956.1-5 关税 瑞士日内瓦 33
第五轮 狄龙回合 1960.9-1962.7 关税、关税同盟 瑞士日内瓦 45
第六轮 肯尼迪回合 1964.5-1967.6 关税、反倾销协议和 “非互惠原则” 瑞士日内瓦 54
第七轮 东京回合 1973.9-1979.4 关税、非关税措施和 “框架”协议 瑞士日内瓦 102
第八轮 乌拉圭回合 1986.9-1994.4 关税、非关税措施、规则、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争端解决、纺织品和服装 乌拉圭 埃斯特角城 117
GATT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补充材料1:多哈回合谈判缘起
打开谷歌地图,你必须对准波斯湾西南角放大、再放大,才能找到一个名叫“多哈”的地方。她是卡塔尔首都,一个只有区区20万人口的海港城市。
多边贸易体制2001年在这里启动了第九论谈判——多哈回合谈判。也是在同一次会议上,中国成为WTO第143位成员。
当时,占全球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86%和出口总值的82%,而占全球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仅占14%和18%。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强调:“如果人们享受不到‘某种最起码的准则’的保护,世界经济将是脆弱和不堪一击的。全球化将遭到冷战后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主义’的报应。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使全球化变得富有人情味,多边贸易体制将受到威胁。”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贸中心“双子座”在两架民航客机撞击之后轰然倒下,成为继第二次世界大战珍珠港事件后,美国遭受的最重大伤亡袭击。
这场恐怖袭击事件引发全世界的关注与思考,一方面,这一事件反映了美国单边主义中东政策的失败、伊斯兰宗教文明与西方文明间冲突升级,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政治家们进一步意识到,贫困是滋生恐怖主义的重要土壤,在开展“反恐”战争的同时,必须致力于解决全球贫困与发展问题。
在这样的国际政治背景下,“9.11”事件发生两个月之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匆匆启动。为迎合和安抚发展中国家,本轮谈判冠以“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以显示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注和对联合国前年发展目标的响应。
资料来源:陈德铭 等著,《经济危机与规则重构》,商务印书馆,北京:2014年5月,P107-109
(由于在农产品补贴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上的分歧难以调和,多哈回合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在总体夭折的情况下,WTO仍然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议。)
二、世界贸易组织目标和宗旨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WTO Functions:
Administering WTO trade agreements
Forum for trade negotiations
Handling trade disputes
Monitoring national trade policies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Cooperation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三、世界贸易组织结构
部长会议( Ministerial Conference )
——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立法权
准司法权
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
批准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提出的取得世界贸易组织观察员资格申请的请示
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各专门委员会(Committees)
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WTO)与总干事(Director-General)
部长会议
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会议作为争端解决机构
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专家小组
总理事会会议作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
最不发达国家小组委员会
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
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
工作组:
加入WTO工作组
工作小组:
贸易、债务和金融工作小组
贸易和技术转移工作小组
(非活动小组:
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小组
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小组
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小组)
货物贸易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
诸边贸易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
委员会:
市场准入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海关估价委员会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保障措施委员会
工作组:
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委员会:
金融服务委员会
具体承诺委员会
工作组:
国内法规工作组
GATS规则工作组
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委员会
政府采购委员会
多哈发展的议程:TNC及其机构
贸易谈判委员会
特殊议程
服务委员会/TRIPS委员会/争端解决机构/农业委员会和棉花小组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贸易和环境委员会
谈判组
市场准入/规则/贸易便利化
四、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
由序言和16条正文组成,它主要是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原则、职能、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法律地位和决策机制等作了规定。
附件一有A、B、C三部分。
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
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五、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机制
决策机制
WTO主要通过协商而不是投票作出决定,这是继承了GATT “协商一致”的传统。当协商一致不可能时,可在一国一票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WTO有4种特别的投票形式:
1.对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需3/4的多数票;
2.豁免某一成员的义务需3/4多数票;
3.修改多边协议条款,按条款性质由全体成 员或2/3多数票批准通过;
4.接纳新成员需2/3多数票。
加入和退出机制
WTO的加入 (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都可申请加入)
取得成员资格的方式
加入WTO程序
WTO的退出
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专家小组程序
上诉程序
执行程序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创立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是建立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在此协议下,世贸组织同意对贸易体制的发展进行定期和系统的审议。
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是基于一成员政府提供的详细叙述其贸易政策的报告和世贸组织秘书处所独立准备的一份详细的报告进行的。
补充材料2:
美国阻挠WTO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
2018年5月,WTO上诉机构拉美籍大法官拉米雷斯-赫尔南德斯将结束任期告别WTO,他发表临别感言称,WTO正在被慢慢勒死,但“这个机构不应该窒息而死”。
WTO上诉机构常设七位法官。自2017年起,美国以WTO需改革透明度为由,阻挠WTO上诉机构启动法官候选人甄选程序。由于美方的阻挠,上诉机构一直无法开启法官“纳新”工作。2019年初,上诉机构正式法官仅剩四人,这四人中的一位大法官斯旺森的任期在9月30日结束。美国几次明确表态,不会批准一位上诉机构大法官的连任申请。这意味着上诉机构将从今年10月起,面临着仅剩3位大法官的窘境。2019年12月,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2名法官任期即将届满,上诉机构或将彻底陷入停摆。
美国总统特朗普反对任命这些对于贸易争端有最终仲裁权的大法官。美国驻世贸组织大使丹尼斯·谢伊指责他们享有过多特权,违背了世贸组织本身的规定并干预美国法律。
美方甚至在“波音诉空客案”后还指责称审理案件的法官之一范登博斯是欧洲籍,因此则该案调查报告不具有充分合法性。
WTO前总干事拉米等都先后指出,美国在赢了的时候就觉得WTO争端解决机构没问题,输了时就说该机构运行方式是错的。
WTO实行的是协商一致原则,这也WTO的正式决策机制要求协商一致,即决策由所有成员代表通过“协商一致”原则作出,是特朗普在当下屡屡发难WTO的主因。每个成员,无论是代表全世界贸易10%还是1%,都具有一票否决权。如某一决定未能达成协商一致,则以投票决定,其结果又必须达到四分之三支持才可达成协议。美方对这点非常不满。
阿泽维多还指出,在遵循目前WTO164个成员协商一致原则的情况下,他也希望WTO能够探索其他达成协议的方式,例如采取诸边协议的方式,且WTO就通过此种方式签署了《信息技术协定》(ITA)的扩围协议。
诸边协议是三方或更多方签订的贸易协定,诸边协定自WTO诞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拥有法律地位。由于近年来多哈谈判停滞,诸边协议成为各国达成贸易协定的一种次优选择。
2015年,54个WTO成员方谈判人员就ITA扩围协议基本达成一致。扩围协议将免除约200项新增产品的关税,价值约为每年1万亿美元。扩围协议新增的产品涵盖新一代半导体、GPS导航设备和医疗设备,包括磁共振成像产品和超声波扫描装置。
第二节 WTO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Without Discrimination)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任一成员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
他一方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
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的待遇不低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所享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适用对象、“不低于”意味着可以“超过”)
二、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WTO一成员允许另一成员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成员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成员市场准入条件,使各成员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增长,保证各成员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三、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
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废除),没有公布
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
况通知世贸组织。
作用是可以增加市场的可预见性以及减少政府暗箱操作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是建立世
界统一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重要法律原则。
四、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原则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贸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贸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贸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五、促进公平竞争原则(Promoting Fair Competition)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WTO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
的措施,努力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
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平、
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
的保障。
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
六、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关于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关于贸易与发展
非互惠原则
发达国家尽量承担义务原则
建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
授权条款
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普遍优惠制待遇
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协议
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优惠关税安排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补充材料3:
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受到质疑
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多边发展议题的核心构成。然而,在目前进行的WTO改革讨论中,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主张是,取消WTO通行的“自我认定”的发展中国家标准,将对发展中国家普遍适用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改为“逐案处理”(case by case)的方式。
发达国家三问:
---自称是“发展中国家”就算是“发展中国家”了吗?
---加入WTO时是发展中国家就可以一直按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吗?
---一国是发展中成员,那它所有领域都该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吗?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提出与问题
1994 年,所有 GATT 的发展中缔约方都决定加入WTO,一揽子接受了乌拉圭回合的结果。经过艰苦谈判,各方达成了现有协定中的145个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WTO秘书处把这些条款分为 6 类,主要包括:增加发展中成员贸易机会的条款,要求成员维护发展中成员利益的条款,承诺、行动及政策工具使用的灵活性条款,过渡期条款,技术援助条款和最不发达国家 (LDCs) 条款。
乌拉圭回合增加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内容后,发展中国家在WTO内的权利与义务出现巨大反差。
---例如,乌拉圭回合有关交叉报复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若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在货物贸易领域获得补偿。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上述两方面能提供的利益有限。
更严重的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不具可操作性,造成大量的“规则赤字”和“发展赤字”遗留在现有世贸规则中。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WTO 成立之后提出了“执行问题”,并于2001年启动了以发展为主题的多哈回合谈判,但由于发达成员拒绝实质性参与,发展议题谈判迄今未取得任何进展。
自2017 年底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级会议以来,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在发展中国家中间进行“再分类”、“毕业”、采取“逐案处理法”处理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这些都受到了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
WTO中发展问题的本质-不完全契约理论
罗纳德·科斯认为,双方基于信息对称可形成完全契约,奠定了制度经济学的基础。
从发展议题的历史沿革看,多边规则由发达国家发起谈判、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双方对规则缘起和落定过程的信息并不对称,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规则的事先承诺和规则受损的事后补偿是被动卷入的。因而多边规则是不完全契约。
据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思想,由于签订多边协定的当事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事前完全预见到未来的或然情况,或者难以证实这些或然状况,而发达国家将发展议题、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等进行抽象化、原则化或对其置之不理,因此事前签署的多边协定是不完全的,导致发展中国家的重心放在如何改进事后的规则执行效率上,因而要求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一种自然的救济方式。
WTO中发展问题的本质- “能力贫困”理论
阿马蒂亚·森创立了“能力贫困”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把发展定义为人类能力和自由的扩展,其“能力贫困”是指个人在生活中缺乏实现各种有价值的功能的实际能力。
在阿马蒂亚·森的理论体系里,“贫困”被认为是对过上好生活的“能力剥夺”(deprivation in the capability),“发展”被认为是“能力拓宽”(capability expansion)。
阿马蒂亚·森批驳了仅仅以国内生产总值(GDP) 或人均 GDP 的增长来衡量发展的狭隘观点,并将发展范式由促进经济增长转变为“扩展人们的能力”,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区分开,经济增长并不是促进发展的唯一手段,也不是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发展的终极目标应集中在个人选择自由上,即要努力提高每个人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在此方面,贫困必须被视为是对基本能力的剥夺,收入高低也不是表征能力的唯一工具,甚至它对能力的影响具有偶然性和条件性。
借助上述理论,发展中国家最大、最实际的困难是能力缺失。较高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水平并不意味着某个国家一定就是发达国家。例如沙特阿拉伯、卡塔尔这样的资源型国家,尽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水平很高,他们虽是富国,但不是强国,由于缺乏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还不算发达国家。
虽然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是在一致同意原则下达成的,具有合法性,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谈判能力方面存在差距,这种合法性具有虚假性。发达国家具有较大的国内市场空间,通过承诺开放其市场,或以关闭其市场为威胁,而享有主导谈判的强大能力。通过这种谈判能力,发达国家可以提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谈判建议和提案,并战略性地利用共识原则阻止发展中国家提出反映其利益关切的谈判要求。可见,由于谈判能力的缺失,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法律上”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中国在WTO的谈判能力不足
中国的经济体量和贸易量已经位于世界前列,然而与此存在巨大反差的事实是:中国在国际经贸谈判人才、争端解决人才和提供贸易谈判支持的专家方面,仍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
例如,中国严重缺乏涉外律师,尤其是熟悉WTO规则的律师。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注册律师超过30万(2017年,中国律师人数首度突破30万大关。2018年8月已达到36.5万人。但从国内需求状况来看,中国的律师有饱和的倾向。相比之下,美国2016年的执照律师有135万人,美国律师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35%。在美国,每200人中就有一个律师,而在我国,大约5300人中才有一个律师。--- 《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2017版)》 ),但涉外律师仅3000人左右,占约1%,能够熟练运用WTO规则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
---资料来源:张向晨、徐清军、王金永:《WTO 改革应关注发展中成员的能力缺失问题》,载《国际经济评论》,2019 年第 1 期
一、倾销和反倾销
倾销的定义
价格定义
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
于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选择一个第三国,即市
场经济的国家的同类产品,在该市场上或者在其他国家市场上
的销售价格作为公平价值,凡低于该公平价值即被认为倾销。
成本定义
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
“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
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作为标准条件。凡在出口
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标准成本就视为倾销。
第三节 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构成倾销的条件
来自外国的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即
存在倾销的幅度。所谓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
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
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
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被倾销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损害,或形成了
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反倾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补充材料4: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
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认定依据接受调查的产业国内价格
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
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认定采取“替代国”价格核算法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成为WTO的一员。但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有关规定,自中国入世之日起至 2016年 12月11日止,WTO 成员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实际上是以 WTO 反倾销语境下“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身份加入 WTO 的。
那么15周年到期时,中国是否能够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WTO 成员在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做法的权利是否能够终止?
非市场经济地位
“替代国”价格核算法
更易认定为存在倾销
更高的倾销幅度与税率
影响出口企业与国内产业发展以及国际话语权的提升
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多、范围广、被征收的倾销税率高
美国:奥巴马政府曾以中国尚未达到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为由,而公开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2016年5月12日,欧盟议会通过一项非立法性决议,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呼吁成员国使用替代国做法。
印度:2016年11月18日,印度表示将跟随欧美反对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日本:2016年12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言称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坚持“替代国”价格核算法。
欧美日等拒绝承认中国自动获取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1款第2项和第4项引文如下:
第15条的标题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 (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如果反倾销发起国不承认出口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出口国又是以“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身份加入 WTO,并因此承担了超出一般 WTO 成员义务的额外的超常规条约,反倾销发起国就可以采用替代国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根据第 15 条的规定,中国并不能因为 2016 年 12 月 11 日这一期日的到来,就自动取得得“市场经济地位”,WTO的其他成员也并没有第15条下的义务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第 15 条的文义并没有直接涉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问题。
在 WTO 文本中,至今也没有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或者“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解释。
WTO语境下“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意义
二、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定义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一种财政措施,给予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
销售者,为国内企业带来好处。
补贴的分类与反补贴争端解决
禁止性补贴(Prohibitive Subsidy)
成员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y)
成员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
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Unactionable Subsidy)
成员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
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
中国的反补贴制度
《反补贴条例》 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三、保障措施制度
保障措施
WTO允许其成员在国内某一产业由于进口增长而受到损害或者存
在严重损害的威胁,且需要一定时间对这一产业进行调整的情况下
,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以限制进口。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a. 某种产品进口绝对或相对大量增加;
b. 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
c. 这种“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口大量增加
造成的。
特别保障措施
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自于特
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措施
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
内容 性质 特征(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期限;适用报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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