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课件(共57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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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课件(共57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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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第一章 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1 合同的当事人
1.2 商品的品名
1.3 商品的品质
1.4 商品的质量
1.5 商品的包装
1.1 合同的当事人
1.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1.1.2 规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
1.1.3 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1.1.4 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1. 含义
合同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履行合同并享有一定的权利与承担约定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既包括我国对外贸易的经营者,也包括境外合法从事国际贸易的经营者。
1.1.2 规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意义
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受法律保护
2)合同当事人是主张各自合法权益的主体
3)合同当事人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1.1.3 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当事人条款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1.1.4 订立合同当事人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必须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2)当事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该正确具体
3)合同当事人名称的中文和外文应该真实准确
由于国家目前仍然实施有限配额、许可证、指定经营范围等进出口管理,所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不等于可以经营任何进出口商品,违背国家上述管理规定的,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2 商品的品名
1.2.1 商品品名含
1.2.2 约定商品品名的意义
1.2.3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1.2.4 订立品名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1.2.1 商品品名含义
1. 品名的概念
品名即商品的名称,法律上称为合同标的物(The subject matter)。
2. 合同标的物的概念
(1) 我国合同法的概念: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共同指向
的交易对象。
(2) 英美法的概念:是指用于换取对价(consideration)的物或事。
指为获取某种利益而付出的代价。这些利益包括某种权利、利益(advantage)、利润;代价包括钱、物的让出、承担某种义务。
对价是英美法的重要概念,对无对价的合同,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1.2.2 约定商品品名的意义
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可见标的物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内容之一。
从业务角度看,品名或说明的规定是双方交易的物质内容,是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在明确规定具体品名的前提下,才能在此基础上决定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实现合同的履行,因此买卖双方在磋商和签订进出口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地订明商品的品名,避免履约中出现争议和纠纷。
1.2.3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示例
(1)在合同中单列标题 ,然后填写商品品名。
例如:Name of Commodity:Sport Shoes.
(2)无条款标题,直接写入商品品名。
例如:在合同的序言部分写入:We hereby conclude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sale of Forever Brand Bicycle.
(3)将品名写在合同名称中。
例如: “Sale Contract for Northeast Soybean. ”。
(4)将品名与质量条款合并。
例如Chinese Groundnut,FAQMoisture (max 13%),Admixture(max 5%),Oil Content(min 44%).
1.2.4 订立品名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称应该明确、具体,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
(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
(3)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音正确,避免造成误解、引起争议。
1.2.4 订立品名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4)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5)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
(6)确定品名时必须考虑其与运费的关系。为了节省运费开支,应该采用运费较低的商品名称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目前世界各国的海关统计以及给予GSP待遇等都依据《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简称HS编码制度)进行,所以在合同中应尽量采用与HS编码制度一致的商品名称
1.3 商品的品质
1.3.1 商品品质的含义
1.3.2 约定商品品质条款的意义
1.3.3 品质的表示方法
1.3.4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3.5 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3.1 商品品质的含义
1. 商品品质的含义
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
2. 品质的重要性
(1)品质关系到商品的使用价值。
(2)品质关系到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3)品质关系到商品的售价高低。
(4)品质关系到国家的声誉。
物理、机械性能、化学指标、生物指标等
造型、结构、色、香、味等
1.3.2 约定商品品质条款的意义
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减价、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94条和第97条规定:一方违约(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1.3.3 品质的表示方法
1)以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2)以文字说明表示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1)以实物表示

(1)看货买卖
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
具体做法:在货物存放地卖方向买方展示货物,买方或其代理人逐一检视,对货物满意即与卖方达成交易。这种做法,多见于寄售、拍卖、展卖等贸易业务中。
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2)凭样品买卖
(1) 凭样品买卖的概念
指以交易双方约定的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之作为卖方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形式。
(2) 凭样品买卖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工艺品、古董、字画、服装、轻工品、土特产品等不易用文 字描述的商品。
有两层意思:
◆未经对方确认的样品不能作为交货依据;
◆样品确定后,不能单方更换。
是指代表商品品质的小量现货。样品分为:标准样品:作为交货依据的样品;参考样品:做宣传、介绍之用的样品。应写明:“仅供参考”
不再考虑其它依据
(3) 凭样品买卖的表示方法
①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as per seller’s sample)
A 概念: 即由卖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的买卖。
B 注意问题:
● 样品必须有代表性;
● 应留存“复样” (Duplicate Sample) ;
● 原样与复样都应封样(sealing of sample) 。
② 凭买方样品买卖 (Sale as per buyer’s sample)
A 概念:即由买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的买卖。亦称“来样成
交”、 “来样制作”
B 注意问题:
● 应考虑生产原料、加工技术、生产能力的可能性;
● 规定样品侵权责任由买方负责;
● 品质条款留有余地,规定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about equal)。
③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A 概念: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或“回样”,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B 注意问题:
一是所取之样要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是保留好复样。
Tin Plate Sheet
Size: 0.25x750
x1500mm
Rust free
Iron Ore Fines
Size : 5-12 cm
Specification:
Fe > 65%
Mn < 5%
S < 0.125%
P < 0.10%
Si < 20%
Chinese Soybean
Specification:
Oil content(min)18%
Moisture(max) 15%
Admixture(max) 1%
Imperfect
grains(max) 9%
2002 crop
2 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1)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①凭规格买卖的含义:
用可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来规定商品品质的买卖方法。
②凭规格买卖的表示方法:
在品质条款中加列商品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
短、粗细等 示例:
(2)凭等级买卖
①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的含义
指按商品的等级作为交货质量依据的买卖形式。
② 凭等级买卖的表示方法:在品质条款中规定货物的等级及规格。
例如:Frozen Rabbit Bone-in: Specification: fresh,without skin, head,paws
and entrails,with or without kidneys and livers, well frozen. Special Size:
1500 gms per carcass; Large Size:1000gms per carcass; Medium Size:
600gms per carcass; Small Size: 400gms per carcass.
③ 凭等级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于初级产品;
●应与规格配合使用;
● 等级具有地方性,应让对方理解各等级的含义。
同类货物根据其品质差异所划分的级别
(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① 凭标准买卖的含义:指按某组织机构颁布的标准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形式。
●标准: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标准的颁发机构:★各级政府颁发的;★ ISO颁发的;★ 商业团体 颁发的;★商品交易所颁发的。
② 凭标准买卖的表示方法:
●在商品的名称后写进标准名称; 注意品名应与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标准与规格配合使用。
③ 良好平均品质(Fare Average Quality,FAQ)
●FAQ的含义:某时期内某产地产品品质的平均水平。
●FAQ的用途:是个笼统概念,适用于品质变化大、难以按统一标准区
别品质的农副产品。
④ 凭标准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争取使用我国标准; ●规定标准全称、颁发年限、颁发机构;
●应与生产单位协调,确定生产的可行性。
(4) 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
①凭品牌或商标买卖的含义:指以商品的品牌或注册商标作为交货品
质依据的买卖形式。
品牌: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企
业的同类产品。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商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通常由
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等组成。商标要通过国内注册和国
际注册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②凭品牌或商标买卖的表示方法:
在品质条款中规定买卖商品的品牌或商标。
例如:“Tin Qingdao Beer”, “Strawberry Jam, Hongmei Brand”。
③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于工业品或质量稳定的农副产品;
●统一品牌或商标用于不同型号商品时,还应写明规格和型号;
●争取使用卖方品牌和商标,对买方提供品牌和商标的, 应核查是否
存在侵权问题,并规定任何侵权责任由买方负责;
●应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交付商品,保证商品的可商销性,维护商品
市场信誉;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or Drawings)
①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的含义:
指以商品的技术数据说明书和附带的图样、照片、设计图纸等作为交
货依据的买卖形式。
②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的表示方法:
在品质条款中规定商品的型号,然后规定具体的技术条款,订明说明
书标号、图号及各种有关技术资料的编号,并规定这些技术资料应作
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③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有关问题:
●适用于机械设备、电器、仪表、运输工具、五金以及其它难于用
文字描述商品全部特性的商品;
●对按买方说明书和图样生产的,应首先确定生产、加工实际能力;
●在合同中加列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条款。
(6)凭产地买卖(Sale by Origin)
① 凭产地买卖的含义:
指以商品的产地或生产厂商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形式。
例如:四川榨菜、大庆石油、龙口粉丝。
② 凭产地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于自然因素、加工技术有特色的农副产品;
●除规定产地外,还应规定产品的规格、等级等标准;
●严格控制商品质量,维护产地声誉。
1.3.4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主要内容
(1)一般内容
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
1.3.4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2)品质公差与品质机动幅度
对工业制成品规定“品质公差”
①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例如:规格中的尺度允许±3mm的上下幅度。对服装面料颜色规定
“允许合理色差”
②品质公差规定方法:
●以某标准的公差为准。
●以合同规定的公差为准 。
③品质公差的意义: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买方不得拒收货物 ;除非另有
规定,也不作价格调整。
对初级产品规定机动幅度
(1)机动幅度:允许商品品质上下波动的范围,主要是用于品质不稳定的
初级产品。
(2)规定方法:
①规定一定的范围。 例如:“Bed Sheet, width 35/36 inch”。
②规定一定的极限。无用或有害成份最大限值,有用成份最低限值。
③规定上下差异: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
(3)超过定机动幅度的后果:
不合理超限无法实现特定使用目的的: 可拒收货物;
仍可实现合同基本目的的:可以索赔损失。
(4)卖方的保护手段:
为防止买方拒收货物, 可规定:“In case moisture and imperfect
grains exceed the allowed, the buyer may claim for damage in the
manner as set out in the Price Clause but for cancelling of this contract.”
1.3.5 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从实际出发,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2)正确选用各种品质表示方法
3)品质条款的订立既要注意科学性也要留有余地
4)凭样品买卖的注意问题
1.4 商品的数量
1.4.1 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1.4.2 计量单位
1.4.3 计算重量的方法
1.4.4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4.5 订立合同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4.1 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说明数量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1.4.2 计量单位
1)按重量(Weight)计算
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
常用计量单位: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千克(Kilo 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等。
2)按数量(Number)计算
适用于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及部分土特产品。
常用计量单位: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罗(Gross,12打)、卷(Roll)、令(Ream,纸张的计量单位,一般为500张)、袋(Bag)、包(Bale)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
适用于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商品。
常用计量单位: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
1.4.2 计量单位
4)按面积(Area)计算
适用于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
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等。
5)按体积(Volume)计算
适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
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
6)按容积计算
适用于谷物和流体货物。
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加仑(Gallon,约等于4.546升),蒲式耳(Bushel),1蒲式耳的小麦、大豆为60磅,原油买卖中使用桶计量,1桶原油等于143升。
1.4.3 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加上皮重,即加上包装材料的重量。这种计量和计价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称做“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即不包括皮重的货物的实际重量。
皮重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实际皮重计:对所有包装物称重所得的重量。
(2)按平均皮重计:总皮重=抽样平均单件皮重×总件数
(3)按习惯皮重计:总皮重=习惯单件重量×总件数
(4)按约定皮重计:总皮重=约定单件重量×总件数
1.4.3 计算重量的方法
3)按公量计算
所谓“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就是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货物,诸如羊毛、生丝等。计算方法:公量=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4)按理论重量计算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的商品,如马口铁、钢板等,只要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上相同,故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按法定重量计算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是指海关在征收从量税时的征税重量,即商品的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加上商品的销售包装重量。
1.4.4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一般内容
一般内容包括商品数量以及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应订明重量的规定方法。计量单位应写明适用的度量衡制度。
2)数量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买卖数量,但由于多种因素限制,比如大宗散货的难以精确交付、包装条件和运输工具的限制,以及自然损耗等,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容易做到绝对准确。为了避免日后争执,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规定“溢短装条款”;
二是规定“大约”数量。
(1)溢短装条款
所谓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允许交货时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的条款。
溢短装条款中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溢短装的伸缩幅度;②选择权;③溢短装部分计价。
数量机动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货物,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
二是对溢装或短装部分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是按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大约”数量
《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但该项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结算,而不能自动适用于买卖合同。
1.4.5 订立合同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3)规定合理的数量机动幅度
1.5 商品的包装
1.5.1 约定商品包装的意义
1.5.2 商品包装的种类
1.5.3 商品包装的标志
1.5.4 中性包装和定牌加工
1.5.5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5.6 规定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5.1 约定商品包装的意义
1. 商品包装的意义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
(2)有关法律规定
① 我国《合同法》第15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 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②《公约》第35条第⑴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第⑵款规定,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1.5.2 商品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
(1)概念: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地包装。
(2)作用:主要在于保护商品、便于运输、减少费用、方便储运、便于点数等。
(3)种类:
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主要可分为
① 单件运输包装:指在运输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按照包装形式和使用的材料,单件运输包装可分为:箱(Case)、桶(Drum,Cask)、袋(Bag)、包(Bale)、捆(Bundle)、罐(Can)等。
② 集合运输包装:指将若干个单件运输包装合成一个大包装的包装形 式。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集装袋、集装箱、托盘。
1.5.2 商品包装的种类
2)销售包装
(1)概念: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2)作用:除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外,还能美化商品、吸引顾客,便于宣传推广、陈列展销,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从而能起到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
(3)种类:
①便于陈列展销类,如堆叠式、挂吊式、展开式等;
②便于识别商品类,如透明和开窗包装、贴体包装等;
③便于使用类,如携带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复用包装、配套包装、一次性包装、礼品包装、软包装、微型包装等:
④便于保存类,如真空包装。为美化商品,增加商品的吸引力,给人以名贵感,常会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使用不同的包装附件,如吊牌、丝带、花结、装饰衬垫等来装饰包装。
(4)装潢和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应全面,准确,应与装潢画面互相衬托。
主要说明内容: 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份、用途、使用方法等。
(5)条形码
① 产品条形码概念: 用来表示产品的品名、生产日期、制造厂商、 产地等的,由数字和黑白相间的平行条纹组成的可供光电扫描仪阅读的特殊代码语言。 ② 国际上主要两种条形码: ●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编制的, 标识符为UPC(Universal Product Code)。 ●由欧共体12国组成的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标识符为EAN(European Article Number)。我国1991年加入该组织,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是 690—695。 ③ 条形码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1.5.3 商品包装的标志
按用途的不同,包装标志可以分为
运输标志
指示性标志
警告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
产地标志
俗称“唛头”,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有助于及时、准确地将商品运到指定的地点或收货单位,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是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物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是产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①一般运输标志的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文字组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的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② 国际标准化组织运输标志的内容: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4项内容
A 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B 参照号码。
C 目的地。
D 件数号码。
JAME SMITH
CONTRACT NO.IM20068
HAMBURG VIA HONGKONG
NO. 1—50
LONDON
NOS.2/100
ABC
NOS. 24/50
SEATTLE
44X50X60
G.125KG
N.100KG
L/C 1234
MADE IN CHINA
ABC
(2)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我国指示性标志的国家标准
(3)警告性标志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危险品标志
(4)重量体积标志
GROSS WEIGHT 88kgs
NET WEIGHT 85 kgs
MEASUREMENT 45 ×35 ×25cm
(5)产地标志 “MADE IN CHINA”
1.5.4 中性包装和定牌加工
1. 中性包装
(1) 概念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
(2) 目的
(1)打破进口国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2)满足中间商转口贸易的需要
2.定牌加工
(1) 概念:
定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定牌加工(又称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俗称“贴牌”)是加工贸易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在来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业务中,由境外委托方提供商标(一般是已注册的商标),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再贴上境外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或品牌返销国外的经营活动。定牌商品有的在其定牌商标下标明产地,有的则不标明产地和生产厂商,后一种做法,被称为定牌中性。
(2)目的
利用国外买方的(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1.5.5 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主要内容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重量、尺寸和加固条件等。
包装费用一般有两种规定:
(1)卖方承担,订明是否要求返回包装材料,返回运费由谁承担。
(2)买方承担,即包装材料包括在货价中,如“以毛作净”,如买方提供包装材料,应订明买方应及时提供包装材料,否则,影响装运由买方承担责任。
2)示例
(1)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In wooden cases of 50kg net each
(2)纸箱或板条箱装,每箱净重约12千克,每只水果包纸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12 kg net,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1.5.6 规定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的规定。
(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
(3)运输标志按国际贸易习惯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4)考虑商品特点及进口地消费习惯规定销售包装方式。
(5)考虑进口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决定包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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