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3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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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3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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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张PPT)
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1.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2.预扣预缴的计算
3.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4.汇算清缴的计算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不同计算方法
2.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
3.个人取得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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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目前,世界各国的征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第五节
CHAPTER FIVE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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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额-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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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注意事项
(1)税率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2)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3)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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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计税方法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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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计税方法
(4)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5)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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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此外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额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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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体工商户计税规定
(1)个体工商户准予税前列支的项目及列支标准。
(2)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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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凡实行查账征税的,其税率比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
(2)扣除项目。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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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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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表12-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5 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
①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相应税收政策进行减免范围的确定;
②一个纳税月份中对居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照相应的税收政策处理;
③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按月缴纳,由支付人按月代扣代缴,单独核算,不综合计算,不进行汇算清缴;
④无法判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先按非居民个人进行缴纳,达到居民个人标准时再进行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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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根据表12-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稿酬收入额=每次收入×(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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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情况应有所区别。
(1)月余额不超过4 000元时:
应纳税额=(月余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2)月余额超过4 000元时:
应纳税额=(月余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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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合理税费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手续费等,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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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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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个人销售有价证券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销售有价证券的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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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税,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
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
合理税费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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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的“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应税收入按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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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个人拍卖除自己的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1)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2)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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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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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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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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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5)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6)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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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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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中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2.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扣除比例一般为30%,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汶川地震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2)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不能减去扣除限额,只能减去实际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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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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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三)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实行“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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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四)特别纳税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01
03
02
纳税
调整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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