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源泉扣缴 课件(共19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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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源泉扣缴 课件(共19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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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1.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2.预扣预缴的计算
3.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4.汇算清缴的计算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不同计算方法
2.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累计预扣法
3.个人取得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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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目前,世界各国的征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制。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第六节
CHAPTER SIX
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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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源泉扣缴;二是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四项实行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项目收入时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其他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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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财产租赁所得;
⑦财产转让所得;
⑧偶然所得。
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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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表12-7),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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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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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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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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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

A
(一)
(二)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款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收入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汇算清缴的,代扣代缴税额就是纳税人应纳税额。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而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其他项目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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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信息

第七节
CHAPTER SEVEN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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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02
03
04
05
06
01
税收优惠
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免税项目
减征项目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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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源泉扣缴
(1)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税务机关按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税款的2%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2.自行申报纳税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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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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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个人转让股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③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④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⑤《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⑥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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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汇算清缴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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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四)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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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必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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