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税款征收 课件(共29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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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9张PPT)
CHAPTER14第14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01
税务管理
第一节
03
税务检查
第三节
02
税款征收
第二节
04
法律责任
第四节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重点
1.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登记
2.延期纳税申报的规定
3.税额核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税款的追征制度
4.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偷税罪与偷税行为的区别
本章难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税务管理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
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
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重要手段。税务管理可分为两个层
次:一是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制定,即税收立法;
二是税收政策、法令、制度的执行,也就是税收的征收
管理,即税收执法。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
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内容。
02
PART TWO
第二 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
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
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
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款征收的原则包括: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款优先的地位,确定了税款征收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的优先顺序。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例14-5】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有关规定的有(  )。
A.税务机关减免税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承诺文书
B.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C.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D.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解析】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但这不是承诺文书,所以A选项不正确。故选B、C、D项。
二、税款征收方式
科学合理的税款征收方式是确保税款顺利、足额征收的前提条件。由于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我国现阶段可供选择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代征
【例14-6】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征税方式有(  )。
A.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B.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C.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D.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纳税人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D项。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但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操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先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将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例14-7】某企业2016年3月生产、经营应纳增值税10 000元,该企业于4月21日实际缴纳税款,计算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
【解析】按照增值税纳税期限和结算交款期限,该企业应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滞纳6天,则:
应加收滞纳金=10 000×0.5‰×6=30(元)
(四)减免税收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将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受理或不受理减免税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5)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适用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6)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例14-8】李某的公司于2012年缴纳了近百万元的税款。然而,由于一场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公司背上了债务包袱,2014年6月—10月,李某的公司拖欠增值税共11.79万元。市国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公司都因银行账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14年3月17日,国税局再次派人向李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2014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李某只好无奈地告诉他们:“公司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呢!”
国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李某公司银行账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14年3月24日扣押了李某个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14年4月28日通过市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款42.50万元。紧接着,市国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缴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 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14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了李某公司会计。
此后,国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李某。李某每次催要,国税局都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拒绝退还。如今,轿车拍卖已经过去近2个月了,国税局还是不肯退还剩余的款项。
请问:公司欠税,国税局扣押李某的私人轿车合法吗?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国税局却扣押了李某个人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国税局已经拍卖轿车,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还能再对公司罚款吗?国税局能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
(五)税款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例14-9】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此期间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请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
【解析】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带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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