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42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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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42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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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2张PPT)
CHAPTER04第4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章主要内容
0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0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第二节
0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四节
教育费附加
第五节
本章重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难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
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两税”为计税依
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
稳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城市维护建设
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两税”
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两税”同时附征,本质上
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
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我国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
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
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
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
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01
PART ONE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依照税
法规定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
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城市、
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
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
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例4-1】下列收入中,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是(  )。
A.单位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B.对外捐赠自产货物
C.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收入
D.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解析】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A、B、D选项均需缴纳增值税,C选项免征增值税,故正确答案为C选项。
二、纳税人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
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无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
缴纳了“两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
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
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
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
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例4-2】下列单位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是( )。
A.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业单位
B.负有缴纳消费税义务的私营企业
C.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国有企业
D.软件开发企业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无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两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D选项,软件开发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故正确答案为A选项。
02
PART TWO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维
护建设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
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
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
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7%、5%、1%
三个档次。具体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
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
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市区,其
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
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
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
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
可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
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例4-3】在北京依法登记的流动经营商贩李某,7月在西安市缴纳增值税,则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  )缴纳。
A.西安缴纳,按西安的适用税率计算
B.北京缴纳,按北京的适用税率计算
C.西安缴纳,按北京的适用税率计算
D.北京缴纳,按西安的适用税率计算
【解析】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故正确答案为A选项。
03
PART THREE
第三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
“两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为计税
依据,指的是“两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等非应税款项。纳税人因违反“两税”的有
关规定,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
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海关对进口
产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免征或者减征“两税”,则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
维护建设税,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4-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基础有(  )。
A.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B.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C.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D.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基础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正确答案为B、C选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之和及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其计税依据只包括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包括非应税款项。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所在地差别税率,要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适用税率。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4-5】某县城的A企业,2016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112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随“两税”的退库而退库,不包括滞纳金等非应税款项,则:应纳税额=(231-13+112)×5%=330×5%=16.5(万元)
【例4-6】某市区的某外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的生产与销售。2016年6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同时补交2016年4月的10万元增值税及相应的滞纳金1.595万元,罚款20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补交“两税”的同时要补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非应税款项,则:应纳税额=(100+10)×7%=7.7(万元)
【例4-7】某市区的商贸企业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成交价格为31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已取得完税凭证)。该批消费品当期全部售出,售价为1 500万元。另外出口商品一批,出口销售额为1 000万元(该批商品为本月购进,买价为900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则: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构成该企业的进项税额=310×(1+20%)÷(1-20%)×17%=79.05(万元)
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1 500×17%+(1 000-900)×17%-79.05=255+17-79.05=192.9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2.95×7%=13.51(万元)
04
PART FOUR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两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所以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一、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即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免征或者减征“两税”而发生的“两税”的退税,应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两税”的退库而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4)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6)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4-8】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的说法,正确的( )。
A.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但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C.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D.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也可以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故正确答案为A、C选项。
二、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可以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环节
二、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两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但是下列情况属于例外:
(1)代征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2)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3)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地点
二、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三)纳税期限
二、征收管理
【例4-9】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说法,正确( )。
A.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B.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D.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单位,按照委托人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选项B,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D,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单位,按照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故正确答案为A选项。
05
PART FIVE
第五节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为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例4-1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只要缴纳增值税,就会缴纳教育费附加
B.同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C.只要退还两税,就退还教育费附加
D.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解析】选项A,进口环节缴纳了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选项B,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选项C,教育费附加不随两税的退还而退还。故正确答案为D选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例4-1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与(  )一致。
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C.白酒消费税的从价税率
D.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
【解析】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一致,均为3%。选项B、C、D均为税率,税率的数值分别为17%(13%、11%、6%、0)、20%、11%。故正确答案为A选项。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及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
【例4-12】某外资企业地处武汉市区,2016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 000元、消费税25 000元、所得税30 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 000元,被处罚款5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解析】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45 000+25 000)×3%=2 100(元)
【例4-13】A市某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中标B地某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7月1日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 000万元。假定A市机构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B地项目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定本月无其他收入,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试分析该建筑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情况。
【解析】
A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则:预缴增值税=1 000÷(1+11%)×2%=18.02(万元)
A市建筑公司应当向B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城市维护建设税=18.02×5%=0.90(万元);教育费附加=18.02×3%=0.54(万元)
A市建筑公司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11%)×11%=99.10(万元);本月应纳增值税=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99.10-70=29.10(万元)
A市建筑公司本月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实际缴纳增值税=本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异地预缴增值税=29.10-18.02=11.08(万元)
A市建筑公司应当向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则:城市维护建设税=11.08×7%=0.78(万元);教育费附加=11.08×3%=0.33(万元)
四、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相同,要点如下: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例4-14】下列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的说法,正确(  )。
A.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B.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同时退还教育费附加
C.由于减免增值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D.企业减免增值税1年后才能减免教育费附加
【解析】选项A,进口环节征收“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选项B,出口产品退还“两税”,不退还教育费附加;选项D,企业减免增值税的当年即可减免教育费附加。故正确答案为C选项。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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