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法基础理论 课件(共2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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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税法基础理论 课件(共2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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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税法基础
理论
[学习目标]
理解和掌握税收的含义、特征与职能。
熟悉税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
掌握税法的含义,理解税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
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熟悉税法的构成要素。
明确税收立法的原则、程序与实施。
了解我国税制建立与发展的过程及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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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
1.1
1.1.1 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其含义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1.1.1
税收的依据
1
国家取得任何一种财政收入,总是要凭借国家的某种权力,如国家的土地收入、官产收入、国有企业利润收入,凭借的是国家对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特权收入,凭借的是国家对山林、水流、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向其统治的臣民或国家收取贡物,凭借的是统治者的权力等。
2
1.1.1.2
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一般是指其形式特征,它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具体表现为:(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3
1.1.1.3
税收的范畴
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社会再生产中的分配环节是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为不同的份额,并决定各份额归谁占有的一个环节,而税收就是该环节的一种形式。
4
1.1.1.4
税收的形态
从历史演变来看,税收的形态有力役、实物和货币,其中力役是税收的特殊形态,实物和货币尤其是货币是税收的主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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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
1.1
1.1.2 税收的产生
一般认为,税收的产生取决于相互制约的两个条件:
(1)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国家的产生和存在。
(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发展。
我国税收的产生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大体上可分为雏形和成熟两个阶段。
(1)夏商周时期的“贡助彻”——雏形阶段。
(2)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成熟阶段。
1.1.2.1 
税收产生的条件
1.1.2.2 
税收产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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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
1.1
1.1.3 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职能一般是指税收分配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所固有的功能和职责,是税收一种长期固定的属性。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PART 1
1.1.3.1 
税收的财政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来调控经济运行的功能。
PART 2
1.1.3.2 
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的管理职能是指国家通过税收征管法令来约束纳税人社会经济行为的功能。
PART 3
1.1.3.3 
税收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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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
1.2
1.2.1 税法的概念
1.2.1.1 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1.2.1.2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自身规定的内容外,在某种情况下也需要援引一些其他法律,它与其他法律之间或多或少地有着相关性。这里主要阐述税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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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
1.2
1.2.2 税法的分类
税法分类是按一定标准把性质、内容、特点相同或相似的税法归为一类。在税法体系中,按不同的标准可分成不同的类型:
A
1.2.2.1 
按税法内容和
功效标准分类
B
1.2.2.2 
按征税对象标准分类
(1)税收基本法
(2)税收实体法
(3)税收程序法
(1)流转税税法
(2)所得税税法
(3)资源税税法
(4)财产税税法
(5)行为目的税税法
C
1.2.2.3 
按税法其他标准分类
(1)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的不同,税法可分为中央(国家、联邦)税法和地方税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外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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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
1.2
1.2.3 税法的地位和作用
1.2.3.1 税法的地位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一方面,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和重要手段。因此,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收入的上述两项功效表现得非常明显和直接。
1.2.3.2 税法的作用
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整体利益及单位和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通过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加强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主要表现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形式。
(2)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
(3)税法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工具。
(4)税法是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5)税法是国家维护其经济权益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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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
1.3
1.3.1 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一般是指税收实体法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征收方法、纳税地点、罚则和附则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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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
1.3
1.3.2 税收法律关系
1.3.2.1 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及管理活动中,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税法的性质上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意志关系,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都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从税法的经济内容上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关系,表现为社会财富从社会各阶级、阶层、单位或个人手中无偿地转移到国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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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
1.3
1.3.2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始终是国家,另一方则可以是企业、单位或个人。
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不以征纳双方的意志为转移。只要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事件或行为,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相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即国家有依法征税的权利,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带有财产权(或支配权)无偿转移的性质,即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就意味着将一定的货币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无偿地交予国家。
1
2
3
4
1.3.2.2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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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
1.3
1.3.2 税收法律关系
1.3.2.3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它是指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我国的征税主体指依法行使课税权的各级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等主要的职能机构。
1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表现为税收的征纳活动,包括物、货币和行为。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性的规定。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和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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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
1.3
1.3.2 税收法律关系
1.3.2.4 税收法律关系的行为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其本身并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行为,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而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征税机关的依法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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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
1.3
1.3.2 税收法律关系
1.3.2.5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保障征纳税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监督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其实质就是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就应对侵犯税收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法律约束、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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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1.4
1.4.1 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根据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一系列活动。它是国家整个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等环节。通过税收立法,一方面要确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我国与外国政府或外资企业、外籍人员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另一方面要制定正确处理这些关系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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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1.4
1.4.2 税收立法的原则
税收立法的原则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而建立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01
02
03
04
1.4.2.4 民主性与可行性的原则
1.4.2.3 稳定性与连续性的原则
1.4.2.2 法定性与灵活性的原则
1.4.2.1 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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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1.4
1.4.3 税收立法机关
1.4.3.1 税收立法体制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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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1.4
1.4.3 税收立法机关
1.4.3.2 税收立法权限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授权立法。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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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1.4
1.4.4 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主要分为税收立法的一般程序和税收行政立法程序两类。
(1)提出税法草案
(2)审议税法草案
(3)通过税法草案
(4)公布实施税法
税收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税收法律制定、修改或废止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它与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相比具有简便、迅速、灵活等特点,在我国税收立法工作中的应用较多。
1.4.4.1 税收立法的一般程序
1.4.4.2 税收行政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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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
1.4
1.4.5 税法的实施
已颁布的税收法律从生效或实行之日起就必须贯彻执行,主要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在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法实施的核心是严格遵守税法。所谓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都有必须遵守税法的义务,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格遵守税法是保证税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任何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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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5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
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据此,我国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并于1950年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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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5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
1.5.1.2 税制建设中的简并
(2)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
(3)1973年试行工商税
(1)1953年修正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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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5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
1.5.1.3 新时期的税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在总结我国税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纠正“左”的思想影响的基础上,我国积极探索并大胆地进行了一系列的税制改革和建设。
01
03
02
04
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制
1984年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
1985—1993年的税制调整和改革
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利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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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5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
1.5.1.4 1994年的税制改革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解决原税制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及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93年12月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并决定从1994年1月起全面实施。其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3)其他各税改革
(2)所得税制改革
(1)流转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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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5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
1.5.1.5 21世纪以来的税制改革
所得税的调整与改革
02
流转税的调整与改革
01
其他各税的调整与改革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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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5
1.5.2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
1.5.2.2 税收程序法体系的构成
1.5.2.1 税收实体法体系的构成
(1)核心的税收程序法
(2)辅助的税收程序法
(1)流转税税法。
(2)所得税税法。
(3)资源税税法。
(4)财产税税法。
(5)行为目的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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