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流转税税法—消费税法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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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流转税税法—消费税法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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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3章
流转税税法—消费税法
[学习目标]
正确认识消费税的现实意义。
理解消费税的概念、由来及特点。
掌握消费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熟悉消费税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把握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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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知识
3.1
3.1.1 消费税的概念
3.1.1.1 消费税的含义
从一般意义上说,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3.1.1.2 消费税的由来
我国对消费品的课税由来已久,早在周朝征收的“山泽之赋”就具有消费税性质;在西汉时对酒的课征,体现了“寓禁于征”的政策;以后各代征收的酒税、烟税和茶税等均属消费税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全国统一设置的14种税中就有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但筵席、舞场等税目并入营业税中;1988年开征筵席税,属于消费行为征税;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要求,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6年和2015年两次调整其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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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知识
3.1
3.1.2 消费税的特点和作用
3.1.2.1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是一个具有“刚性”的流转税,但只对特殊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进行征税,这与其他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相比,有其不同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2)纳税环节的单一性。
(3)征收方法的灵活性。
(4)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5)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3.1.2.2 消费税的作用
消费税的内涵及特点决定了其在税制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资源配置,体现产业政策。
(2)抑制超前消费,调整消费结构。
(3)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4)稳定税收来源,保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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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法律
3.2
3.2.1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D
C
B
A
(2)非生活必需消费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稀缺资源消费品
(1)特殊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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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法律
3.2
3.2.2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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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法律
3.2
3.2.3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3.2.3.1 消费税的税目
消费税税目设置的基本原则是:尽量简化、科学;征税目的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兼顾历史习惯。对税源大、界线清楚的,单设税目;对种类、规格、等级较为复杂和需要区别对待的,征税项目下设子目和细目。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了15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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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法律
3.2
3.2.3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3.2.3.2 消费税的税率
1)税率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的税率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前者适用于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后者与之相反,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
现行消费税设计的比例税率为15档,由低到高依次为1%、3%、4%、5%、9%、10%、11%、12%、15%、20%、25%、30%、36%、40%和56%;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1.2元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2)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适用税率。
(2)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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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法律
3.2
3.2.4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3.2.4.1 纳税环节的一般规定
3.2.4.2 纳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是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是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1)进口环节。
(2)自用环节。
(3)加工环节。
(4)批发环节。
(5)零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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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法律
3.2
3.2.5 消费税的减免优惠
我国消费税选择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为人们的非生活必需品,其消费者有着较强的负税能力。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经济的特殊作用,对纳税人消费的应税消费品,一般不予减免消费税。
A
3.2.5.1 
消费税的免税项目
B
3.2.5.2 
消费税的减税项目
(1)除国家限制出口消费品以外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4)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
(5)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低污染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减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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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法、从量定额法或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以下简称复合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实行从量定额法;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如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等),采取从价定率法;对一些价格和利润差别大、容易采用转让定价方法来规避纳税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则采用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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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1 实行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是价内税,以含消费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与增值税相同,即二者均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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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1 实行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3.1.1 计税销售额的基本含义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价款是指销售应税消费品取自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其基本原理与增值税销售额相类似。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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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1 实行从价定率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3.1.2 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A
1)
包装物及押金的计税销售额
B
2)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C
3)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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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2 实行从量定额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现行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成品油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其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 388升,柴油1吨=1 176升,航空煤油1吨=1 246升,石脑油1吨=1 385升,溶剂油1吨=1 282升,润滑油1吨=1 126升,燃料油1吨=1 01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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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3 实行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或全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从价计征的方法较为少见。
由于我国烟、酒的级别差异较大,完全采用从量定额的方法不利于平衡税负,因此我国于2001年开始对卷烟、白酒实行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先对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征,然后再从价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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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4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3.3.4.1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3.3.4.3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3.4.5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3.3.4.2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3.3.4.4 委托加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3.3.4.6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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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3.5.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非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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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3.5.2 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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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3.5.3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类应税消费品和其他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及格式见表3-3和表3-4。
3.3.5.4 消费税的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由海关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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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6 应税消费品的出口退(免)税
3.3.6.1
应税消费品的
出口退(免)税政策
3.3.6.2
应税消费品的
出口退税的计算
1)应税消费品出口退税率的确定
2)应税消费品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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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管理
3.3
3.3.5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3.3.6.3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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