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所得税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课件(共3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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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所得税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课件(共3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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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张PPT)
第6章 
所得税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学习目标]
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及特点
理解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意义。
掌握和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熟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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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6.1
6.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6.1.1.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个人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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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6.1
6.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6.1.1.2 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的英国,以纳税个人的综合所得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个人所得征税领域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原则,1993年10月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对个人所得收入征税的三个税种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现了“三税合一”;1999年8月第二次、2005年10月第三次、2007年6月第四次、2007年12月第五次、2011年6月第六次和2018年8月第七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建设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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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6.1
6.1.2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特点和作用
6.1.2.1 
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是“内外一致、适当调节、合理负担”。
6.1.2.2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作用
1)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税基广阔。
(2)稳定经济。
(3)调节收入。
2)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广阔、稳定经济和调节收入的特点,决定了该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缩小分配差距等方面有着其他税种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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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法律
6.2
6.2.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6.2.1.1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6.2.1.2 
非居民个人
为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从源头控制税源,我国税法规定,对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均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6.2.1.3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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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法律
6.2
6.2.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6.2.2.1 应税所得项目
应税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主要有以下9项: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工资、薪金所得
9)偶然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01
03
04
05
06
07
08
09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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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法律
6.2
6.2.2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6.2.2.2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1)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必要性
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要求,居民个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尤为重要。所得来源地有发生地和支付地之分,所得的发生地与所得的支付地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也不同。
2)我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在何处,均应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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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法律
6.2
6.2.3 个人所得税税率
6.2.3.1 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的综合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以及选择单独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依照表6-2按月换算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6.2.3.2 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6.2.3.3 其他所得的适用税率
除上述所得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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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法律
6.2
6.2.4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内容
02
6.2.4.2 补充减免税
01
6.2.4.1 法定减免税
03
6.2.4.3 无住所个人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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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1 综合所得的税额计算
6.3.1.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法定费用扣除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6-1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法定费用扣除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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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1 综合所得的税额计算
6.3.1.2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其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劳务报酬等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按照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等3项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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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1 综合所得的税额计算
6.3.1.3 非居民个人扣缴税额的计算
对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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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2 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根据业务规模、经营性质和会计核算情况,分别按查账征收法和核定征收法两种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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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3 财产租赁所得的税额计算
6.3.3.1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取得收入。
(2)税率减征。
(3)减除费用扣除额。
6.3.3.2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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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4 财产转让所得的税额计算
6.3.4.1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按次纳税,以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3.4.2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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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5 利息等所得的税额计算
利息等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
6.3.5.1 利息等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除减免税规定以外,其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不得从收入中扣除任何费用。
6.3.5.2 利息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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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6 其他所得的税额计算
6.3.6.1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雇员全年工作业绩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选择单独计算纳税;自2022年起,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选择单独计算纳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表6-2按月换算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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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6 其他所得的税额计算
6.3.6.2 同时取得雇用、派遣单位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先由支付单位分别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由纳税人汇总申报纳税。其计税方法如下:
03
02
01
雇用单位扣税
纳税人汇总纳税
派遣单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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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6 其他所得的税额计算
6.3.6.3 退职、退养等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PART 1
(1)
个人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PART 2
(2)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PART 3
(3)
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PART 4
(4)
兼职和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PART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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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7 无住所个人的税款计算
6.3.7.1 无住所居民个人的税款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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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7 无住所个人的税款计算
6.3.7.2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的税款计算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6-2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表6-2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表6-2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6-2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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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8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税务处理
6.3.8.1 共获同一项目收入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获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规定减除费用后,按先分、后扣、再税的顺序,计算各纳税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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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8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税务处理
6.3.8.2 雇主为雇员代付税款的税务处理
(1)雇主为雇员全额负担税款。其方法是:先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然后再计算雇主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其方法是:先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然后再计算雇主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个人所得税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其方法是:先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然后再计算雇主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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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8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税务处理
6.3.8.3 捐赠的税务处理
1)限额扣除
2)全额扣除
3)特殊扣除
6.3.8.4 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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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8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税务处理
6.3.8.5 其他情况的税务处理
1)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2)个人持股的税务处理
3)年金的税务处理。
6.3.8.6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税务处理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表6-2按月换算后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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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9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6.3.9.1 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
1
自行申报纳税的期限
2
自行申报纳税的地点
3
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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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9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6.3.9.2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纳税
3
1
2
3)代扣代缴的手续费
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
2)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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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管理
6.3
6.3.9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6.3.9.3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
2
(2)居民个人控制或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
3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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