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课件(共3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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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税务行政管理法 课件(共3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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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税务行政
管理法
[学习目标]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及管理权限的划分。
了解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及其征管范围。
理解和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的基本内容。
掌握税务行政赔偿的相关要素、程序、方式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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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10.1
10.1.1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确立各自税权范围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既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行政管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种权利分配关系。
上述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两类,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与税率调整权、税收加征和减免权、税收征收管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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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10.1
10.1.2 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之别,前者是指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后者是指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我国税收立法权和执法权包括以下内容:
2
1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税收执法权是指贯彻执行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权力。
10.1.2.1 税收立法权
10.1.2.2 税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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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10.1
10.1.3 税务机构及其权限划分
10.1.3.1 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税务机构是为实现税收功能专门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专职机构。它在法律上具有多重功能,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执行税收法令、组织税收收入等的职能机关。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规定为: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设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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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10.1
10.1.3 税务机构及其权限划分
10.1.3.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01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02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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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10.2
10.2.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10.2.1.1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
10.2.1.2 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处罚的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事实依据的原则
(4)过罚相当的原则
(5)监督制约的原则
(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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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10.2
10.2.2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与管辖
10.2.2.1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种类包括:
一是警告
种类
二是罚款
三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是责令停产停业
五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六是行政拘留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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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10.2
10.2.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
10.2.3.1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三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四是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税务调查取证。
(2)税务听证。
(3)税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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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
10.2
10.2.3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执行
10.2.3.2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1)
(3)
(4)
(2)
代收罚款协议的签订
税务行政罚款的收缴
税务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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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1 概念
税务行政争讼是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合称,是指在税务机关与纳税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等)之间发生纳税或处罚不服时所进行的税务行政或司法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等)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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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1 税务行政复议的意义与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的意义
为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我国于1989年颁布并实施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经过实施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91年10月正式颁发并实施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为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1992年9月颁布的《征管法》又明确重申了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999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5次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依法开展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办事,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以及推进依法治税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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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1 税务行政复议的意义与特点
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一般而言,税务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税务行政复议因税务管理对象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2)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3)由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裁决。
(4)因征税行为发生的争议,复议与诉讼相衔接并构成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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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1 税务行政复议的意义与特点
3)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解决和处理税务争议案件时,必须始终遵守的基本准则。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2)
公开性原则
(3)
公正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5)
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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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2 税务行政复议的机关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含义。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可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委员会可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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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2 税务行政复议的机关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转送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而提出复议的审查申请。⑤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⑦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⑧办理或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⑩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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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3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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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3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是原则上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复议制度。其规定主要包括: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税务局或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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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4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2)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4)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
(1)复议的时限。
(2)复议的条件。
(3)复议的方式。
(4)直接诉讼。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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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5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时限
(3)税务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4)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受理
(5)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行政复议之外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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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6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2)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
3)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4)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
5)税务行政复议的终止
6)税务行政复议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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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6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4)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
5)税务行政复议的终止
6)税务行政复议的赔偿
1)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2)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
3)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审查和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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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7 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
(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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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2 税务行政复议
10.3.2.8 税务行政复议的监管
(1)行政复议的督导工作
(2)行政复议的工作建议
(3)复议案件资料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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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3 税务行政诉讼
10.3.3.1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与原则
(1)税务行政诉讼一般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基本前提。
(2)税务行政诉讼是依法请求的行政行为,没有纳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司法机关无权受理。
(3)税务行政诉讼涉及的是纳税当事人、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三方”的法律关系。
(4)税务行政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方式进行。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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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3 税务行政诉讼
10.3.3.2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内容上大体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致。此外,还包括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即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和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
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其具体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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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3 税务行政诉讼
10.3.3.3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对纳税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审查是否有管辖权;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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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争讼
10.3
10.3.3 税务行政诉讼
10.3.3.4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和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维持判决。②撤销判决。③履行判决。④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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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
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所谓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对本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1994年5月12日,我国颁布了《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两次予以修正。它既是一部规范国家赔偿的实体法,又是一部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程序法,同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征管法》还规定了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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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2 税务行政赔偿的要素
要素
(1)赔偿的构成要件
(2)赔偿的请求人
(4)赔偿的请求时效
(5)赔偿的特别保障
(3)赔偿的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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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10.4.3.1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只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其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进行的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等。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3)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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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10.4.3.2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赔偿问题应遵循的法定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其方式主要包括单独提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和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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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10.4.3.2 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的非诉程序
非诉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由税务机关来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其主要包括:
(1)赔偿请求的提起。
(2)赔偿请求的形式。
(3)赔偿请求的受理。
(4)赔偿请求的处理。
2)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将税务行政赔偿争议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其程序主要包括:
(1)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
(3)行政赔偿诉讼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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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4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10.4.4.1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按现行法律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实施赔偿,应当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1
支付
赔偿金
2
返还
财产
3
恢复
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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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
10.4
10.4.4 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10.4.4.2 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
1)税务行政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限额不超过其5倍。
(3)造成公民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4)造成公民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2)税务行政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给予退税。
(3)违法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应恢复原状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或变卖的,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8)返还执行的罚款或罚金、追缴或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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