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其他各税税法 课件(共7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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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其他各税税法 课件(共7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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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其他各税税法
[学习目标]
理解财产税与行为目的税各税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掌握财产税与行为目的税各税的基本要素。
掌握财产税与行为目的税各税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理解和掌握非税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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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8.1
财产税的实质是对涉及财产相关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的征税,有别于对财产征税的其他税种,如区别于对财产转让征收的流转税、对财产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对财产资源征收的收益税等,以体现能力纳税、平等负担的原则,可弥补其他各税的不足,因此,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和运用。我国的财产税税法包括房产税法、车船税法和契税法,并与流转税税法等税法共同构成了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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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1 房产税的基础知识
1)房产税的含义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房产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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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1 房产税的基础知识
2)房产税的由来
房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最早始于周朝的“廛布”,唐朝开征“间架税”、清初的“市廛输钞”以及清末和国民政府的“房捐”等,均属房产税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政务院于1950年1月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拥有房产的个人、外商独资企业和房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国务院确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独立税种分别征收。1986年9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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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1 房产税的基础知识
3)房产税的作用
房产税对地方财政筹集资金、支持地方市政建设、提高房屋使用效益、促进生产发展和提高社会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税税法
8.1
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理顺分配关系。
(1)
加强房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
控制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住房改革。
(3)
征收较为简便易行,保证地方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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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2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按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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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3 房产税的纳税人与税率
(1)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包括中外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2)房产税的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即从价计税的,税率为1.2%;从租计税的,税率为12%。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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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4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即两种:
财产税税法
8.1
按照房产计税价值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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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5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财产税税法
8.1
01
房产税的免税优惠
02
房产税的其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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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6 房产税的税额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这种方法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特殊计算方法。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税:一是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二是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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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房产税法
8.1.1.7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财产税税法
8.1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参见表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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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1 车船税的基础知识
1)车船税的含义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车船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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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1 车船税的基础知识
2)车船税的由来
我国对车船征税历史悠久。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已开始对商人运输货物的车船征收“初算商车”,明、清两代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国民政府对车船征收“牌照税”,均属对车船征税的范畴。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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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1 车船税的基础知识
3)车船税的作用
车船税属于财产税的性质,国家征收车船税不仅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提高车船使用效率,而且能有效地配合交通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支持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财产税税法
8.1
开辟财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01
运用税收杠杆,提高车船使用效率。
02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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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2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财产税税法
8.1
以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及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为车船税的征税对象,即应税车船。具体包括机动车辆和船舶两类。
1)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2)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以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外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
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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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3 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财产税税法
8.1
(1)
计税标准
的内容
车船税以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为:
①以“辆”为计税标准,主要适用于乘用车、商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计税;②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标准,主要适用于商用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③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主要适用于机动船舶的计税;④以“米”为计税标准,主要是指游艇的艇身长度,适用于游艇的计税。
(2)
计税标准
的确定
计税确定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及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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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4 车船税的适用税率
(1)车船税的税目税率。车船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如商用车客车的年税额为每辆480~1 440元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①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②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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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5 车船税的优惠政策
财产税税法
8.1
2
1
1)法定的减免税车船
2)其他减免税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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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6 车船税的税额计算
车船税以征税对象数量和计税标准的乘积从量定额计算,按年缴纳应纳税额。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数量×计税标准×适用税率
纳税人购置新车船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公式为:
新购置车船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根据上述车船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和计税标准,各类车船应纳税额:
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商用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纳税额=吨数×适用单位税额
机动船舶应纳税额=净吨位×适用单位税额
游艇应纳税额=艇身长度(米)×适用单位税额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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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车船税法
8.1.2.7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车船税的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3)车船税的征收缴纳
车船税实行源泉控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2013年1月5月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布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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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契税法
8.1.3.1 契税的基础知识
(1)契税的含义。契税是以在中国境内出让、转让、买卖、赠与、互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契税的由来。契税在我国历史悠久,最早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南朝的宋、齐、梁、陈等国将其作为定制。此后,历代封建王朝对不动产的买卖、典当等产权转移都要征收契税,但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止了成立以前的契税。契税一次性征收,并且普遍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外籍人员。
(3)契税的意义。契税属于地方税种,对产权承受者而不是转让方征收;采用有幅度的比例税率,税负较轻。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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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契税法
8.1.3.2 契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2)契税的征税对象
以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交易行为,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5项内容:
财产税税法
8.1
土地使用权出让
01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02
房屋买卖
03
房屋赠与
04
房屋互换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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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契税法
8.1.3.3 契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1)契税的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2)契税的计税依据
总体上说,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根据不动产转移方式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具体规定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一方缴纳契税。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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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契税法
8.1.3.4 契税的优惠政策
财产税税法
8.1
1)
免征契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情形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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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契税法
8.1.3.5 契税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从价定率征收,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财产税税法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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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契税法
8.1.3.6 契税的征收管理
财产税税法
8.1
A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B
契税的申报与征收
C
契税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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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目的税是政府为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而设计征收的税种。各国开征的行为税名目繁多,如赌博税、彩票税和狩猎税等。国家征收行为目的税的目的,有的是为限制某些行为,有的是为开辟财源,有的则是基于对某种经济活动或权益的认可等。我国现行行为目的税税法包括印花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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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1 印花税的基础知识
(1)印花税法的含义。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
(2)印花税的由来。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624年创始于荷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也曾开征印花税。2019年我国印花税收入为2 463亿元,同比增长12%,占全国税收收入(157 992亿元)的1.56%。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 229亿元,同比增长25.8%。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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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1 印花税的基础知识
(3)印花税的特点。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第一,税源广泛,征收普遍
第二,税率极低,税负从轻
第三,自行完税,征收简便
印花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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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1 印花税的基础知识
(4)印花税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积累资金;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合同的兑现率;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贯彻税收政策的互惠原则,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促进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人们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意识等。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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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2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02
01
(1)经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以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2)印花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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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3 印花税的税目与税率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印花税的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采取正列举法,即列入税目的征税,未列入税目的不征税。印花税包括以下13个税目: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2)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原则,设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共4个档次,分别为0.5 、3 、5 和1‰。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适用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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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4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2)计税依据的补充规定
计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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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5 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印花税的免税优惠
2)印花税的补充免税
优惠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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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6 印花税的税额计算和税票种类
(1)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印花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计税金额或件数,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件数)×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2)印花税票的种类。印花税票是印花税法定的完税凭证,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共9种。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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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印花税法
8.2.1.7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2)印花税的纳税办法:印花税根据税额的大小、贴花次数及税收征管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1)自行贴花办法。(2)汇贴或汇缴办法。(3)委托代征办法。
3)印花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4)印花税的违法处罚: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一些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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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1 车辆购置税的基础知识
(1)车辆购置税的含义。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车辆购置税的意义。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
征收车辆购置税,有利于合理筹集财政资金,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距,也有利于配合打击车辆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2019年我国车辆购置税收入3 498亿元,同比增长1.3%,占全国税收收入(157 992亿元)的2.21%。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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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2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1)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和摩托车,不包括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以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已经办理免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减税范围,发生转让行为的,纳税人为受让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纳税人为车辆所有人。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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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3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此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已经办理免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价格。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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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3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现行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即10%。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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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4 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④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⑤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⑦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⑧国务院规定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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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5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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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车辆购置税法
8.2.2.6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4)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
(5)车辆购置税的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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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环境保护税法
8.2.3.1 环境保护税法的基础知识
(1)环境保护税法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环境保护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环境保护税的意义。一是解决排污费执法刚性不足和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提高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遵从度;二是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三是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四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等。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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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环境保护税法
8.2.3.2 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内容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
2
3
(1)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3)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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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环境保护税法
8.2.3.3 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环境保护税的暂免政策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⑤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环境保护税的减免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按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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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环境保护税法
8.2.3.4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管理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A
1)环境保护税的
计税价格
B
2)环境保护税的
税额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价格。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价格。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价格。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是按征税对象数量和计税标准的乘积从量定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单位税额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排放量×适用单位税额
噪声应纳税额=超标准分贝数×适用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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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环境保护税法
8.2.3.5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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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2.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知识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含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据是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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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2.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知识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现行城建税按照“两税”税额计征,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
2
具有附加税的性质
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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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2.4.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础知识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有利于地方税体系建立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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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2.4.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1)城建税的纳税人
(2)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城建税的适用税率
(5)城建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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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2.4.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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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2.4.4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行为目的税税法
8.2
01
02
03
0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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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烟叶税的基础知识
8.3.1.1 烟叶税的含义
烟叶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按其收购金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法是指用以调整国家烟叶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烟叶税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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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烟叶税的基础知识
8.3.1.2 烟叶税的演变
1958年我国统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简称《农业税条例》),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对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但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烟叶税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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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烟叶税的基础知识
8.3.1.3 烟叶税的意义
按照国家农村税费改革和税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征收烟叶税取代原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利于实现烟叶税制的转变,完善烟草税制体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烟叶税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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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1)烟叶税的征税对象: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
2)烟叶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所谓收购烟叶的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3)烟叶税的税率:烟叶税实行20%的比例税率。
4)烟叶税的计税依据:烟叶税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
烟叶税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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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烟叶税的计税管理
8.3.3.1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8.3.3.2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烟叶税法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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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是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性质的行为规范。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现行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包括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它们虽称为费,但也具备税收性质。
非税征收制度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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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1 教育附加费
8.4.1.1 教育附加费的基础知识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附加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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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1 教育附加费
8.4.1.2 教育附加费的基本制度
(1)教育附加费的计征办法。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教育附加费的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3)教育附加费的减免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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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1 教育附加费
8.4.1.3 教育附加费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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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2 文化事业建设费
8.4.2.1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概念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1996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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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2 文化事业建设费
8.4.2.2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征办法
(1)缴纳人与扣缴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缴纳人。
(2)免征政策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应缴费额的计算。缴纳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扣缴人应按提供广告服务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和3%的费率,计算应扣缴费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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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2 文化事业建设费
8.4.2.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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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3 社会保险费
8.4.3.1 社会保险费的概念
社会保险费是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保险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类似国外的社会保障税。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018年社会保险之养老金开始全国统筹;2018年8月20日,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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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3 社会保险费
8.4.3.2 社会保险费的计征办法
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1)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3)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4)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5)生育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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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3 社会保险费
8.4.3.1 社会保险费的概念
社会保险费是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保险事业而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类似国外的社会保障税。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018年社会保险之养老金开始全国统筹;2018年8月20日,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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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3 社会保险费
8.4.3.2 社会保险费的计征办法
2)
社会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3)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4)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5)生育保险费的费率和计费依据
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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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制度
8.4
8.4.3 社会保险费
8.4.3.3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A
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B
2)
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C
3)
社会保险费的用途
谢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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