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课件(共4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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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课件(共43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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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收征收
管理法
[学习目标]
掌握税务登记的种类、范围及要求。
理解账证管理、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
熟悉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内容和方式。
掌握纳税评估的指标与方法。
了解税务检查的权力与责任。
理解税务违法的内涵及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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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包括税务登记、账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它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是做好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前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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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1 税务登记
9.1.1.1 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经济税源,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登记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15年9月29日起,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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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1 税务登记
9.1.1.2 开业税务登记
02
01
开业税务登记
03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开业税务登记的适用对象。
(3)开业税务登记的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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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1 税务登记
9.1.1.3 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环节的工作流程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可在部门间共享,且各部门能够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的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负责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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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1 税务登记
9.1.1.4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的情形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停业税务登记和复业税务登记。
9.1.1.5 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他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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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2 账证管理
账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的账簿和凭证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为保证纳税人真实记录其生产经营活动,客观反映有关纳税的信息资料,防止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对账簿和凭证的管理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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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2 账证管理
9.1.2.1 账证的概念
账证是账簿、凭证的简称。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的记录和核算的簿籍,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账页所组成;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能够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
《征管法》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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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2 账证管理
9.1.2.2 账簿设置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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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2 账证管理
9.1.2.3 账证管理的内容
税控装置的使用
账证资料的保管
会计管理的备案
计算机
记账管理
个体户
建账要求
01
04
05
0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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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2 账证管理
9.1.2.2 账簿设置的范围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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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3 发票管理
9.1.3.1 发票管理概述
1)发票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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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3 发票管理
9.1.3.1 发票管理概述
2)发票的种类
发票按其使用对象及其重要性来划分,可分为:
普通
发票
专用
发票
机动车
销售统一
发票
其他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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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3 发票管理
9.1.3.1 发票管理概述
3)发票的内容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抵扣联。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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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3 发票管理
9.1.3.2 发票管理内容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办法》和《发票细则》的规定,发票管理的环节和内容主要包括:
06
01
02
03
04
05
发票领购
发票印制
发票开具
发票处罚
发票保管
发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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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4 纳税申报
9.1.4.1 纳税申报的意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和扣缴税款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又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款和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纳税申报有利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防止错缴、漏缴税款,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法行为,降低税收成本,这对于强化依法治税、监控经济税源、加强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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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4 纳税申报
9.1.4.2 纳税申报的对象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有纳税义务、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应按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规定期限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对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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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4 纳税申报
9.1.4.3 纳税申报的内容
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
“纳税申报表”
02
01
财务会计报告
03
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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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4 纳税申报
9.1.4.4 纳税申报的方式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总体上,其可以分为:
1
直接
申报
2
电文
申报
3
特殊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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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税法
9.1
9.1.4 纳税申报
9.1.4.5 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星期六、星期日等)可以顺延。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或扣缴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规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做到表内整洁、指标齐全、数字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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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9.2
9.2.1 税款征收的概念与方式
9.2.1.1 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既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体现,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税款征收的含义:一是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主体,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二是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摊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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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9.2
9.2.1 税款征收的概念与方式
9.2.1.2 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方便纳税人、降低成本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A
查账征收
B
核定征收
C
代理征收
D
委托代征
E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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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9.2
9.2.2 税款征收的措施
强化行政执法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保证,对维护税收法纪和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征管法》等法律制度对税款征收中的行政措施和程序,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9.2.2.1 加收滞纳金
9.2.2.3 纳税调整
9.2.2.4 纳税担保
9.2.2.5 税收保全
9.2.2.6 强制执行
9.2.2.7 其他措施
9.2.2.2 核定税额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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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
9.3
9.3.1 纳税评估的含义、机构和内容
9.3.1.1 纳税评估的含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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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
9.3
9.3.1 纳税评估的含义、机构和内容
9.3.1.2 纳税评估的机构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该项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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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
9.3
9.3.1 纳税评估的含义、机构和内容
9.3.1.3 纳税评估的内容
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构建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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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
9.3
9.3.2 纳税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9.3.2.1 纳税评估的程序
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加以核实;针对调查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经评估后,如发现了新的线索,在纳税评估期限内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但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纳税评估不得超过两次。
9.3.2.2 纳税评估的方法
(1)风险识别
(2)案头审核
(3)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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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
9.3
9.3.3 纳税评估的处理和管理
A
9.3.3.1 纳税评估的处理
9.3.3.2 纳税评估的管理
(1)纳税评估的问题改正。
(2)纳税评估的税务约谈。
(3)纳税评估的违规处理。
(4)纳税评估的分析报告。
(1)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2)加强评估工作监管。
(3)管理部门各司其职。
(4)严格纳税评估处罚。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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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1 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和处理的总称。
通过税务检查可检验、考核税收征收管理质量,查明和惩治各种税务违法行为,强化征管控制。对纳税人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来检验其纳税的错漏或问题,避免税务违法尤其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税务机关而言,可通过税务检查为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没有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管理就难以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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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2 税务检查的内容、种类和形式
01
一方面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这是税务检查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情况,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情况等;另一方面检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情况。
9.4.2.1 
税务检查的内容
02
(1)重点检查
(2)专项检查
(3)分类检查
(4)集中检查
(5)临时检查
9.4.2.2 
税务检查的种类
03
有效的税务检查,必须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税务检查的形式,包括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中最重要、最经常的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专业检查,且其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为主。
9.4.2.3 
税务检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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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3 税务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9.4.3.1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征管法》等的规定,税务检查权主要包括:
账证
检查权
场地
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交通邮政检查权
存款账户检查权
网络交易检查权
财务委托检查权
虚假发票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主要包括
1
2
3
4
5
6
7
9
8
信息
查询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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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3 税务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9.4.3.1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2)税务机关检查权的约束:约束税务检查权可有效防止税务人员滥用职权,以便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行使税务检查权的约束性和实施税务检查过程的相关性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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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3 税务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9.4.3.1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2)税务机关检查权的约束:
税务机关检查权的约束性要求
主要表现在:
在实施账证检查权时需调回账证的,须向纳税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归还;在行使询问权时,必须与纳税有关;在查核存款账户时,必须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等。
税务机关检查权的相关性要求主要表现在:
税务机关派出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税务人员应当在两人以上;税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等情形时,其应当回避;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机关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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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3 税务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9.4.3.2 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检查中的相对人是指除税务机关以外的一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被检查对象和协助查处人两类:一是被检查对象,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是协助查处人,如车站、码头、机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邮政、金融、公安、审计等部门。
(1)相对人的权利。
(2)相对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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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9.4
9.4.4 税务检查的特殊手段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但应注意的是,上述5种取证手段只能在检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使用,不是对所有的税务检查对象都适用。
此外,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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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处理
9.5
9.5.1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处理
9.5.1.1 税务违法行政处理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政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而又达不到司法机关立案标准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根据《征管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类:
对欠税行为的
处理
对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骗税行为的
处理
对抗税行为的
处理
对偷税行为的
处理
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
01
02
03
04
0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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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处理
9.5
9.5.1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处理
9.5.1.2 税务违法司法处理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司法处理是指司法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及有关法律达到其立案标准的行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目前在我国,一般由各级人民法院经济法庭代为受理,并行使税务司法职能。根据《征管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纳税人税务违法的司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类:
01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02
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03
其他税务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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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处理
9.5
9.5.2 税务人员的税务违法处理
对税务人员税务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的监察部门按其税务违纪违法的情节轻重及其影响大小,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纪律处分;也可以采用经济处罚,如停发奖金、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等。党员税务干部,还应给予党纪处分。
对立案侦察的税务人员违法案件,若其触犯刑律,税务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移送前,应给予开除处分。
1)依据《征管法》的司法处理
2)依据《刑法》的司法处理
9.5.2.1 税务人员税务违法的行政处理
9.5.2.2 税务人员税务违法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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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
9.6
9.6.1 税务文书的种类
税务文书是指用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纳税款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它既是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具体意见,也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了解有关纳税事宜及税收管理事项的有效途径。
税务文书包括用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行政等方面的文书,涉及的种类较多。《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务文书有9种,即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税务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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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
9.6
9.6.2 税务文书的送达
9.6.2.1 税务文书送达的含义
税务文书送达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将税务文书采取一定的方式送给有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一种管理行为。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9.6.2.2 税务文书送达的范围
按现行《征管法》等的规定,税务文书送达的范围仅限于《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9种文书,但这些文书还可细分。如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文书,可再细分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复议通知书、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裁决书、税务行政复议停止复议通知书、税务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复议送达回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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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
9.6
9.6.2 税务文书的送达
9.6.2.3 税务文书送达的方式
税务文书送达的方式原则上是直接送达,但由于文书送达过程中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还可采取委托、邮寄和公告等方式送达。
9.6.2.4 税务文书送达的确认
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即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只有完成这些手续,才能确认税务文书送达。确认税务文书送达的标准主要包括即为送达和视为送达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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