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关 税 课件(共3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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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关 税 课件(共3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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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第十三章 关 税
1.关税完税价格的认定
2.关税税率的运用
3.关税减免
4.行邮物品进口税金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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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它是每个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当一个国家在境内设立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时,国境大于关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组成统一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时,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国境小于关境,如欧洲联盟。
我国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第一节
CHAPTER ONE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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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指国家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即在征收关税时,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不包括在内。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关税政策、关税措施往往和经济政策、外交政策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涉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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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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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关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手续的代理人负有代纳关税义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指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纳税人

第二节
CHAPTER TWO
关税税则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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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分别制定税率而形成的税目和税率表。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是关税税则的两项主要内容。商品分类目录是指把成千上万种不同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征分门别类、顺序排列而形成的商品名目。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依据不同的商品名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所列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征收关税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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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

(一)进口货物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此外,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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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

(二)出口货物关税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出口货物关税税率没有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分,按不同商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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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

(三)税率的运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一些情况除外。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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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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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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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8
2
7
3
6
4
5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暂时进境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留购的进口货样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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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价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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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税是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这里的价格不是指成交价格,而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因此,按从价税计算关税,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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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税是以商品的数量、重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来征收的关税。它的特点是不因商品价格的涨落而改变税额,计算比较简单。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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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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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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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税收相关制度进行了调整。《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 000元提高至5 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 000元提高至26 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 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 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第四节
CHAPTER FOUR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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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关税减免。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纳税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它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
我国海关一般将关税减免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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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A
(一)法定减免税
B
(二)特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使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区域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国家政策允许减免税进境的货物,以及其他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的优惠。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C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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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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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了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限。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2
1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如果关税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征收关税滞纳金
2.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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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出现某种原因,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于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具体规定是: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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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为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按照短征关税的原因,可以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原因是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限。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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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五)关税纳税争议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对退税等有异议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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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收管理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争议的申诉过程如下:
(1)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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