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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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5张PPT)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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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两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两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两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与建设,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我国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第一节
CHAPTER ONE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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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农村。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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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无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只要缴纳了“两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第二节
CHAPTER TWO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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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7%、5%、1%三个档次。具体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按纳税人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CHAPTER THREE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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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两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非应税款项。纳税人因违反“两税”的有关规定,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免征或者减征“两税”,则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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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之和及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CHAPTER FOUR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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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两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所以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即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免征或者减征“两税”而发生的“两税”的退税,应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两税”的退库而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4)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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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
(6)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7)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的优惠政策。
(8)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增值税税额。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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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可以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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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两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但是下列情况属于例外:
代征代扣“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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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三)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及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样表及填报说明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2019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第五节
CHAPTER FIVE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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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为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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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并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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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例4-1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与(  )一致。
A.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C.白酒消费税的从价税率
D.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
【解析】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征收率一致,均为3%。选项B、C、D均为税率,税率的数值分别为13%(9%、6%、0)、20%、9%。故正确答案为A选项。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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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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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相同,要点如下: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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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7)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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