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八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6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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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八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162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62张PPT)
项目八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内容提要
1
2
3
4
基本要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纳税基础知识
5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1.1 纳税人
1. 2 征税对象
1.3 税率
任务1 基本要素
1.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析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1.1 纳税人
1.1.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1.1.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1.2 . 征税对象
1.2.1居民企业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全部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1.2.2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2.3 所得来源地
  【例题·多选题】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均在法国的某银行,取得的下列各项所得中,应按规定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 )。
  A. 转让位于我国的一处不动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B. 在香港证券交易所购入我国某公司股票后取得的分红所得
  C. 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我国某公司提供理财咨询服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
  D. 在我国设立的分行为位于日本的某电站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正确答案』ABCD
1.3 税率
任务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1 收入总额
2. 2 不征税收入
2.3 免税收入
2.4 扣除项目
2.5 不得扣除的项目
2.6 亏损弥补
2.7 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2.1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均重要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8项,了解
三、处置资产 收入的确认 2项,区分内部处置与外部移送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1.1 一般收入的确认——9项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解析】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 特殊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1.2 特殊收入---处置资产收入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2.1.3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收入项目 收入确认时间
1.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2.1.3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2.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2.1.3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1.3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 如以旧换新、售后回购、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买一赠一
2.2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2.3 免税收入
1.债券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总收入
应税收入
(9项)
不征税收入
(3项)
免税收入
(4项)
⑴销售货物收入
⑵提供劳务收入
⑶转让财产收入
⑷股息红利收入
⑸利息收入
⑹租金收入
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⑻接受捐赠收入
⑼其他收入(资产的溢余收入、无法偿付
的应付款项等)
⑴财政拨款
⑵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项目
⑴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⑵居民企业间股息利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⑶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视同销售时要计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收入项目确认整
 2.4.1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2.4 各项扣除
2.4.2 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2.4.3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思路】会计处理、税法处理、税法和会计差异的调整额
 【重点项目】有扣除限额标准的9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据实扣除。
 
(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
 
所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依照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与实际数中的较小者。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工薪总额不包括5险1金、三项经费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福利费开支范围。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是指岗位技能培训支出,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支出;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3.“五险一金”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
2:1。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按事先预定的7.5%利率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甲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该公司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不能证明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企业)。
『正确答案』企业利息费用调整金额=90-480×2×5.8%=34.32(万元)
  ②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该公司201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21 B.26
  C.30 D.3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银行的利率=(5×2)÷200=5%;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5%÷12×10=2.5(万元);超标准=3.5-2.5=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1=26(万元)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正确答案』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2.5÷9×2=5(万元)
 
7.业务招待费
  (1)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2个扣除标准: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有合法票据的,实际的发生额的60%扣除。
【要点1】应用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题】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
实际扣 除数额 两种情况:
(1)假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纳税调整额=40-10=30万元
(2)假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纳税调整额=15-9=6万元
【要点2】计算限额的依据: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是相同的。
【要点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要点4】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扣除最高额 销售(营业)收入×15%
实际扣除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孰低原则。
【例题·计算题】某食品生产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广告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4000×15%=600万元
(1)广告费发生700万元:税前可扣除600万元,纳税调整100万元
(2)广告费发生500万元:税前可扣除500万元,纳税调整0
 
超标准处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时间性差异
如: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额65万元,本年纳税调减.
 
【链接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链接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按照统一口径计算扣除标准。
【链接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与职工教育经费处理一致——均为时间性差异
【链接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题·计算题】某服装厂2019年销售收入
3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转让技
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广告费支出1000万
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3000+200)×15%=48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1000+40=1040万元,超标准1040-480=560万元,调增所得额560万元。
特定行业广告宣传费列支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租入固定资产的方式分为两种: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如:符合条件的工作服饰费用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应按照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链接1】会计利润的准确计算
 【链接2】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链接3】与流转税关系: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视同对外销售交纳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9年将两台重型
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贫困地区用于公
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47.6万元。每台设备市场售价为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当年会计利润1000万元。
要求:计算上述业务的纳税调整额。
  『正确答案』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7.6-120=127.6(万元)
  另外,捐赠设备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28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2=200(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127.6+280-200=207.6(万元)
(4)扶贫捐赠支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5)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9年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32.79万元(含运费2.79万元),取得保险公司赔款8万,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多少?
『正确答案』税前扣除的损失=32.79+(32.79-2.79)×13%+2.79×9%-8=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计算限额;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18.担保支出
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9.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项目 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2.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3.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7.公益 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8.手续费 及佣金 (1)保险企业:18%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5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6 亏损弥补
2.6.1一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6.2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7.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7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前扣除要素:
计提折旧基数——计税基础
折旧方法——年限法、加速折旧法
折旧年限——法定最低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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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范围——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为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构成固定资产的软件,为2年。
2.7.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定义: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扣除要点:折旧基数(计税基础)、折旧方法、年限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2.7.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定义: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7.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以上纳税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其摊销年限确定如下: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7.5.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存货的计税基础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7.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1.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转让上述各项资产,各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任务3 应纳税额的计算
3.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3.2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3.3 非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3.1.1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1 居民企业查帐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3.1.2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原理:对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扣方法
——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目的限额抵免法。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3.1.3 汇总纳税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
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3.1.4 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2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3.2.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但未设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2.2 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3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3.3.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办法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3.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任务4 税收优惠
4.1 免征与减征优惠
4.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4.3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4.4 加计扣除优惠
4.5 创投企业优惠
4.6 加速折旧优惠
4.7 减计收入优惠
4.8 税额抵免优惠
4.1 免征与减征优惠
4.1.1免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4.1.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1.3定期减免
3免3减半;
2免3减半;
5免5减半;
4.1.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提示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提示3】不得享受此优惠的2种情形。如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4.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3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利企业的条件: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4 加计扣除优惠
4.4.1 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提示1】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提示2】可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4.4.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提示】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4.5 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6 加速折旧优惠
1.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解析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解析2】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新增: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4.7 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8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任务5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5.1 征收管理
5.2 纳税申报
5.1 征收管理
5.1.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5.1.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
1.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时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按照规定附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时,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按照规定附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清算企业申报资料
清算企业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1)”“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2)”“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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