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征税对象 课件(共53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12.2征税对象 课件(共53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53张PPT)
CHAPTER12第12章个人所得税本章主要内容
01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第一节
03
税率
第三节
02
征税对象
第二节
04
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七节
第六节
源泉扣缴
本章重点
1.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2.计税依据的确定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本章难点
1.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退职费、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3.个人取得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按来源划分,共9个应税项目。
9项所得,综合纳税和分类纳税。
1、第1项至第4项所得(称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税;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税。
2、第5项至第9项所得:依法分别计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即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
说明: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而正式退休之后的离退休工资免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出租车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属于独立个人劳动,则是指个人所从事的由自己自由提供的,不受他人指定、安排和具体管理的劳动。
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区别:
(1)独立与非独立;
(2)雇佣与非雇佣。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2.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所得,按本税目缴税。
3.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
5.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是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6)自2012年10月1日起,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部分不征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
“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
注意: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2、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其他人员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征税。
3、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注意: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3.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补充:
“经营所得”仅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税。
说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经营所得纳税。其中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的计算方法。P289
①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税。
③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④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税。
⑤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缴个税。
⑥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
①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②企业集资利息收入;
③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收入。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相对定时定额);
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注意:
1.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2.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房屋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个人购买汽车、房屋呢?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车辆、房屋等实物:
1为股东: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2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征税
3为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税。
2.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购买者个人少支付的购房价款,按“财产租赁所得”征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意:
1.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税,股票与股权不是等同概念。
2.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3.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4.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减免个税。(变化:2010.10.01)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6.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①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税,一律由发奖单位和机构代扣代缴。
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个人赠与或接受赠与不动产不征税的三种情况:
①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注意:
1.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2、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新财税[2011]50号 )
3.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应按“偶然所得”征税。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4、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新)
5.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税;超过800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征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税(尤其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重要依据。
实施条例第三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