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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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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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CHAPTER12第12章个人所得税本章主要内容
01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第一节
03
税率
第三节
02
征税对象
第二节
04
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七节
第六节
源泉扣缴
本章重点
1.不同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2.计税依据的确定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本章难点
1.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退职费、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
3.个人取得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8月31日
个人所得税:7次修正
1980年9月10日通过
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
1999年 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
2007年 6月29日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
2011年 6月30日第六次修正
2018年 8月31日第七次修正
个税费用扣除额:5次变化
2018年个税法修正案的主要变化:
一、增加了综合所得概念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综合所得改为按年计算所得税
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三、扩大了减除费用扣除范围
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月3500元,扩大为年6万元;除了原来税法规定的社保、公积金扣除项以外,扩大为六大扣除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增加: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四、增加了公益捐赠的扣除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六、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
相关部门配合,提供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扣除信息。
补充:
一、个税的概念
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个税的特点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综合所得:累进税率 
分类所得:比例税率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其他……
(四)计算简便
 (应税收入一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模式
 
第一节 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一、纳税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纳个税。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纳个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上述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个人人及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纳税。
(一)居民个人及纳税义务
1. 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住所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而不是住满任意183天。
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提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意:税法规定和主权规定的差异
  
(二)非居民个人及纳税义务
1.非居民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 :中国境内所得
了解: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中国境内有 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实际居住或在某一定时期内居住的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
境内+境外所得
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计算时对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相应天数。 非居民纳税人 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略 有限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 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以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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