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9张PPT)第十一章企业所得税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应纳税额的计算4.税收优惠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特别纳税调整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VS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在国外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法人所得税”。所得税的特点: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可见,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而非收入。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各个方面,计算较为复杂。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第六节CHAPTER SIX税收优惠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企业从事农、林、牧、畜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0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02050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0307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政策0408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些要求。(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加计扣除优惠四(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加计扣除优惠四(一)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下:扣除政策1.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2.特别事项的处理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5.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3.会计核算与管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加计扣除优惠四(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留存备查资料如下:(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2)通过非现金方式定期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薪酬的证明。(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4)与残疾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凭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创业投资企业优惠五(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抵扣优惠自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创业投资企业优惠五(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抵扣优惠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8年7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2)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优惠六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4)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加速折旧。(5)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6)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7)自2019年1月1日起,10个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8)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加速折旧优惠六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减计收入优惠,是指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自然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减计收入优惠七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生产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买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税额抵免优惠八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九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优惠十1第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第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第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非居民企业优惠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其他优惠十一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收入的优惠政策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5.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6.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第七节CHAPTER SEVEN源泉扣缴与征收管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源泉扣缴一(一)扣缴义务人(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动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源泉扣缴一(二)扣缴方法(1)《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依照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缴税款。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源泉扣缴一(三)扣税及入库申报时间(1)扣缴义务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报告表。(4)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法等告知该纳税人。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二(一)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二(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二(三)预缴和汇缴时间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营业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二(四)适用纳税申报表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其附表。(2019年6月14日修订);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年6月14日修订)。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41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附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19年6月1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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