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特别纳税调整 课件(共1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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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特别纳税调整 课件(共1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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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张PPT)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特别纳税调整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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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在国外称为“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法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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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而非收入。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各个方面,计算较为复杂。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CHAPTER FIVE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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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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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关联方的含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A
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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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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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
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业务
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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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相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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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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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因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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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同期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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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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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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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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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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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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