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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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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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CHAPTER11第11章企业所得税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节
02
计税依据
第二节
04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05
06
源泉扣缴与征收管理
第七节
07
本章重点
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本章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特别纳税调整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04
PART FOUR
第四节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表见表11-4。
一、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1.直接计算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上述公式中的数据均为税法规定口径的数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2.间接计算法下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2)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但会计处理有误,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3)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且会计处理准确,但税法给予优惠应予以调整的金额。
【例11-28】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16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全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为5 6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4 00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
(3)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
(4)缴纳税金及附加300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为70万元;
(6)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7)取得直接投资其他非上市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8)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性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2.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是指将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的具体运用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境外已纳税款小于抵免限额,实际扣除限额为境外已纳税款。
(2)如果境外已纳税款大于抵免限额,实际扣除限额为抵免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例11-29】某企业201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况
(1)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例11-30】2016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6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07 B.10.15 C.10.5 D.10.63
【解析】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7.5÷(1-25%)×25%=42.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2.5×25%=10.625(万元)
故选D项。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在华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11-31】某外国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2016年该外国A公司与中国B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技术转让费100万元。计算B企业应为外国A公司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B企业应为外国A公司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六)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办法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六)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征收办法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七)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
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七)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
经费支出的特殊情况: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七)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税务管理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八)清算时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债务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例11-32】某企业2015年年初开业,由于经营不善,2016年3月31日终止经营活动。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6年1—3月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4月30日清算完毕,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 000万元,可变现价值为1 200万元,清偿全部债务1 0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50万元、清算费用1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 200-1 000-50-10-80-50)×25%=10×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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