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特别纳税调整 课件(共17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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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特别纳税调整 课件(共17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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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7张PPT)
CHAPTER11第11章企业所得税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节
02
计税依据
第二节
04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05
06
源泉扣缴与征收管理
第七节
07
本章重点
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本章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特别纳税调整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05
PART FIVE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关联方的含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融通资金业务。
(4)提供劳务。
(三)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相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因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调整方法见表11-5。
二、调整方法
【例11-33】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解析】正确答案为A项。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三、同期资料管理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四、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相关规定见表11-6。
五、预约定价安排
六、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七、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八、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11-34】2016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的业务存在关联交易,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该公司于2016年6月1日补缴了该税款,并报送了《2014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相关资料。计算对该公司补缴税款时应加收的利息(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5.5%)。
【解析】应加收利息=30×5.5%÷365×365=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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