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计税依据 课件(共69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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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11第11章企业所得税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对象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节
02
计税依据
第二节
04
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05
06
源泉扣缴与征收管理
第七节
07
本章重点
1.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本章难点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特别纳税调整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02
PART TWO
第二节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它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它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它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11-3】2016年3月,甲企业将持有乙企业5%的股权以1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乙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该股权的20万元,股权的购置成本为800万元。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万元。
A.50 B.180 C.200 D.220
【解析】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1 000-800=200(万元)故选C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投资方企业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并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11-4】2015年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的股权。2016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16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C.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D.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解析】B企业发行股票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A企业享有的份额=1 000×(2.5-1)×15%=225(万元)故选D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5.利息收入:它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即混合性投资业务),自2013年9月1日起,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6.租金收入:它是指企业让渡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11-5】2016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A企业在2016年6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A企业已确认相关收入。A企业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应确认的租金收入为(  )万元。
A.0 B.100 C.200 D.600
【解析】A企业2016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100万元,故选B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它是指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作为国家资本金、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其他收入
它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见表11-1。
【小思考】外购资产,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例11-6】2016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故选D项。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关于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2)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采取特定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见表11-2。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其他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1-7】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A.商标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不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建筑、安装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工程结算款确定收入的实现
D.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正确答案为A项。
【例11-8】某商业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顾客每买1台售价1 000元(不含税)的微波炉,赠送售价100元(不含税)的不锈钢餐具一套。该企业2016年6月销售100台微波炉,同时也赠送了100套不锈钢餐具,则201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的收入是(  )元。
A.110 000  B.100 000  C.117 000  D.0
【解析】正确答案为B项。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从性质上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相关收入负有纳税义务,而政府根据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时间对其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它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其内容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11-9】下列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有(  )。
A.国债利息
B.存款利息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解析】正确答案为B、C、D项。
三、准予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税收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一)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
(2)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配比原则。
(5)相关性原则。
(6)确定性原则。
(7)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例11-10】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税金是(  )。
A.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B.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C.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D.已纳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
【解析】正确答案为C项。
【例11-11】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因被盗丢失外购材料一批(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10 000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8 000元,该损失已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则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元。
【解析】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10 000×(1+17%)-8 000=3 700(元)
故正确答案为B项。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发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原则如下: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范围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1-12】下列各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有(  )。
A.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B.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C.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D.离退休人员工资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项。
【例11-13】某企业2016年为本企业雇员支付工资300万元、奖金40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假定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标准,则当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是多少?
【解析】当年支付员工工资总额=300+40+20=360(万元)
(1)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限额=360×14%=50.4(万元)
(2)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工会经费限额=360×2%=7.2(万元)
(3)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360×2.5%=9(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3.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所谓特殊工种,是指空中作业、水下作业、井下作业等工种。
【例11-1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下列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是(  )。
A.住房公积金
B.补充医疗保险费
C.家庭财产保险费
D.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
【解析】正确答案为D项。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4.利息支出
(1)利息支出的范围。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支出。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支付罚息,准予税前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该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1-15】某公司2016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的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计算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
【解析】银行利率=5×2÷200×100%=5%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5%÷12×10=2.5(万元)
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3.5-2.5=1(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向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处理同关联企业。
②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息支出,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税前可以扣除。
(5)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即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
【例11-16】某化工企业2016年3月1日向工商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4月1日动工建造,借款期限9个月,当年向银行支付了借款利息90万元,该厂房于8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2016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多少?
【解析】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90÷9×4=40(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销售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减除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项税额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
(2)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例11-17】某国有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 000万元,固定资产转让收入50万元,本年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解析】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 000+2 000)×5‰=35(万元)
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额=80×60%=48(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可扣除额,因此本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5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11-18】甲公司2016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1)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
(2)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告费支出为500万元(包括业务宣传费100万元)。
试分析其2016年度广告费支出结转情况。
【解析】
2016年度准予扣除的广告费=3 000×15%=450(万元)
2016年度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500-450=50(万元)
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9.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的或有租金支出,不允许扣除。
【例11-19】某贸易公司2016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1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
【解析】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1.2÷12×10=1(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是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应按职工福利相关规定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依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包括12%本身)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直接捐赠支出,税前不得扣除。
【例11-20】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5 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 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包括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计算上述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会计利润=5 500+400+300-2 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上述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自2015年3月18日起,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4.资产损失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等。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例11-21】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损失外购材料账面成本50万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5万元,该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是多少?
【解析】税前允许扣除的损失=50×(1+17%)-5=53.5(万元)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6.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①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②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④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7.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8.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20.其他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包括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21.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
根据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目前税法规定,保险公司、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可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11-2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C.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 D.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
【解析】正确答案为A、C、D项。
(五)亏损弥补
税前允许弥补的亏损,是指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此外,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例11-23】某市区A企业2010年开始投入生产经营,各年获利情况见表11-3。
表11-3 A企业2010—2016年各年获利情况
计算A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2010年亏损50万元,用2012年至2014年盈利40万元弥补后尚有10万元未弥补,但是从2016年开始已经超过5年,因此不得再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2016的盈利弥补2011年亏损10万元和2015年亏损5万元后,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5-10-5),A企业2016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5万元(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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