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6张PPT)第十章印花税、契税和环境保护税1.印花税纳税人2.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目税率3.契税的征税对象4.契税的税收优惠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及税目税率2.契税的征税对象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VS第二节CHAPTER TWO契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征税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附属设施的承受房地的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1234567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原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城镇、乡村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人、国有经济单位。纳税人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税率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计税依据四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契税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六(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六(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1)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2)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5)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六(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6)公租房经管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契税。(7)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8)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契税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9)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六(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项目(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1)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免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申报与缴纳七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征收管理04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纳税地点0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02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01第三节CHAPTER THREE环境保护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环境保护税,也被称为生态税、绿色税,是国际税收学界20世纪末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并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且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征税范围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在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除外。纳税人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 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 200元。税率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四(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表10-3《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四(二)应税水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色度的污染当量值为5吨水 倍,即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排污量×色度超标倍数÷5吨水 倍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表10-3《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四(三)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四(四)应税噪声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工业噪声中的注意事项如下:一个单位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处噪声超标,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2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声源一个月内累计超标不足15昼或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1234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5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四(五)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1234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环境保护税减免的基本规定六(一)暂予免税的情形(1)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2)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税。(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税。(4)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免征税。(二)减征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申报与缴纳七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征收管理0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0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期限0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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