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8张PPT)项目九个人所得税税内容提要任务1 基本要素任务2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任务3 应纳税额的计算任务4 税收征管与纳税申报 任务4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4.1减免税4.2征收管理4.3纳税申报4.1.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4.1 减免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4.1.2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4.1.3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4.1.4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4.1.5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3.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4.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7.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8.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9.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10.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1.6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规定1.上市公司股息红利(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所得额;(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1.7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额扣减2.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额扣减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税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5.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4.1.8创业投资税收抵免4.1.9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4.2征收管理4.2.1征收方法(一)征收方法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纳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2.纳税人自行申报及汇算清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4)纳税人申请退税。4.2.2纳税期限及扣缴期限1.纳税期限(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8)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2.扣缴期限(1)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2)缴款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3)扣缴期限。①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③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4.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4.3.1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报送。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适用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表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报送。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