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第九章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2.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和税收优惠3.车船税的征税范围4.车船税的计税依据5.车船税的减免税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车辆购置税特殊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2.车船税的计算VS第二节CHAPTER TWO车船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车船税概述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概述一(一)概念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概述一(二)纳税人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上述所称车辆、船舶是指:2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第一第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概述一(三)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征车船税;船舶包括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概述一(四)税目、税额车船税的税目、税率具体列示于《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同一计税标准的车辆,具体确定适用税额。(2)对船舶税额采取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额。采取这种办法,主要是考虑到船舶流动性大、行程较长的特点。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概述一(四)税目、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2)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计税依据的确定车船税分别以车船的排气量、整备质量、辆、净吨位和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1)车船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2)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3)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并以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车船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二)应纳税额的计算1.购置新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二)应纳税额的计算2.其他情况下购置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已办理退税的车船失而复得的,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3)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4)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2)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3)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四)委托交通运输海事管理机构代征(1)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2)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的计算方法包括:①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②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3)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收滞纳金。(4)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优惠三(一)法定减免(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5)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而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二)特定减免(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详见国办发〔2018〕114号)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四(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购买的船舶,购买日期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四(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四(三)申报缴纳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纳税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2)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四(三)申报缴纳(3)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4)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相应凭证。(5)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