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税务行政诉讼 课件(共2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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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税务行政诉讼 课件(共20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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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项目八 税务行政法制
【职业能力目标】
(1)能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能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划分,能区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能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能搜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3)能明确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会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项目引例——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任务三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范畴)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在: (1)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当然也是适用的。
具体来讲,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2)税务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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