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城镇土地使用税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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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城镇土地使用税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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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税法之项目八——
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请问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是多少?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其中: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例题1 判断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市区、县政府所在城镇的土地,不包括市郊、农村土地。 ()
【答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 税 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2·计算题】
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25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 000×2=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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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4.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
5.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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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7.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8.搬迁企业的用地
9.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0.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综合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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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1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13.林业系统用地
14.盐场、盐矿用地
15.矿山企业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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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电力行业用地
17.水利设施用地
18.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1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
20.民航机场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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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22.邮政部门的土地
23.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25.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义务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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