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8张PPT)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4.耕地占用税的计算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2.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VS第二节CHAPTER TWO耕地占用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1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耕地占用税概述一(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耕地是土地资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较少,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国过去长期实行非农业用地无偿使用制度,助长了乱占耕地的行为,浪费了大量的耕地,加剧了地少人多的矛盾。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我们必须十分注意保护耕地。国家决定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与法律、行政等手段保护耕地,通过开征耕地占用税,使那些占用耕地建房及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从而有利于政府调节他们的经济行为,引导他们节约、合理地使用耕地资源。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耕地占用税概述一(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耕地占用税作为一个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比较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ABCD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过批准的,实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税范围三(一)一般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渔业水域滩涂。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税范围三(二)特殊规定(1)(2)(3)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自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二)税率我国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口稠密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有些地区人烟稀少但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同时,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二)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见表8-2。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三)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税收优惠五(一)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六(一)纳税义务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六(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六(三)纳税地点及征税机关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征收管理六(四)纳税申报自2019年9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即《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表及填报说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①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②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③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第①项和第②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