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4张PPT)
项目八 税务行政法制
【职业能力目标】
(1)能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能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划分,能区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能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能搜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3)能明确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会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项目引例——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任务一 税务行政处罚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经过了三次修订,目前适用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称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属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范畴)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称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也可称为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简称当事人)。
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
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第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来说,无需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就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依法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就是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要公开,如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等。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清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轻畸重或者 "一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实施处罚。
6.监督、制约原则
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和制约: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我国现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在2 000元以下的范围内行使罚款权。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原则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而不是当事人居住地原则。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除了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和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 (符合一定条件才有听证程序)、审查、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一)立案
立案是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符合立案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二)调查
立案后,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如管理、检查机构)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税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五)听证
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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