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4张PPT)项目七 其他税种税法(下)【职业能力目标】(1)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关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关税,能确定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2)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印花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印花税,能确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3)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契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契税,能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职业能力目标】(4)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车船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车船税,能确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5)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车辆购置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车辆购置税,能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6)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烟叶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烟叶税,能确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7)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环境保护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环境保护税,能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项目引例——关税的计算】任务三 契税法一、契税的基本原理认知(一)契税的含义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契税的发展现行契税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三)契税的特点二、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一)契税纳税人的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二)契税征税范围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契税的征税范围【任务引例解析】三、契税的计算(一)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契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3)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3)补缴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2.契税计税依据的若干具体情形(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4)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5)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6)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7)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8)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9)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二)契税税率的判定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契税的 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3)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就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的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②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③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④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⑧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⑨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四)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四、契税的征收管理(一)契税的征收管理要求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情形如下:(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2.契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3.契税的纳税地点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契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二)契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对契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契税税源明细表”(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见表6-3)、“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