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关税法 课件(共5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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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关税法 课件(共5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56张PPT)
项目七 其他税种税法(下)
【职业能力目标】
(1)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关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关税,能确定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2)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印花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印花税,能确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3)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契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契税,能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职业能力目标】
(4)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车船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车船税,能确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5)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车辆购置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车辆购置税,能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6)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烟叶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烟叶税,能确定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7)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环境保护税,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环境保护税,能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项目引例——关税的计算】
任务一 关税法
【任务引例】
一、关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一)关税的含义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任务引例解析】
(二)关税的发展
(三)关税的特点
我国关税具有以下特点:
二、关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确定及税则、税目的划分
(一)关税纳税人的确定
(二)关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准许进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和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三、关税税率的判定
(一)进口关税税率的判定
1.税率设置与适用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我国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和滑准税。
从价税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越高,则进口关税税额越高。
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货物同时定有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税率来计征关税的方法。海关一般选择税额较高的那种税率进行征税,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那种税率进行征收。
滑准税是一种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关税税率用以计征关税的方法。在采用滑准税的计征方法下,进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货物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二)出口关税税率的判定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
(三)
特别关税的判定
保障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4)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6)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 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7)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8)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之一,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9)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四、关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的免税和临时减免。
(一)关税的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海关法》和《关税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可按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四)关税的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五、关税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在正常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完税 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成交价格应符合的条件。
2)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3)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确定。
(2)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海关通过一定的方法用以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即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其他合理的方法。
海关在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
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涉及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暂时进境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留购的进口货样、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进口软件介质等,有特别的规定。本书仅就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予以说明。
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是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査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岀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出口关税;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归纳见表: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4)滑准税应纳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纳税人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2.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3.计征限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 2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 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 000元提高至5 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 000元提高至26 000元。
(1)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 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一)关税的申报(报关)期限与缴纳期限
1.关税的申报(报关)期限
七、关税的征收管理
2.关税的缴纳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加收滞纳金
(二)关税的
强制执行
2.强制征收
1.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额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三)关税的退还
关税的退还是指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关税税额(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四)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
关税的溢征、补征和追征,归纳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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