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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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课件(共25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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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项目五 个人所得税法
【职业能力目标】
(1)能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2)会界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选择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居民个人而言,统称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所得的应纳税额以及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情况的应纳税额。
(4)能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任务七 个人所得税
的征收管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详见本项目任务二的“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自2023年10月1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作为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四)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的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略)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B表)”(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表5-6)。
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地点及其他要求
(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上述(1)(2)(3)项办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 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7)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分 别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见表5-7)、“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略)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略)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略)等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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