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4张PPT)第五章资源税1.资源税的纳税人2.资源税的税目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计税依据的确定2.应纳税额的计算VS第三节CHAPTER THREE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截止到2016年7月1日,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以及《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我国还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计税依据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一(一)从价计征在从价计征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A1.销售额的确定B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原煤销售额的规定C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关于精矿销售额的规定D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的规定E5.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一(二)从量计征在从量计征方法下,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有以下具体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计税依据一(三)代扣代缴计税规定代扣代缴的资源包括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010203(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从价计征在从价计征方法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二)从量计征在从量计征方法下,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四节CHAPTER FOUR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税的减、免税政策如下:(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以及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4)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5)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6)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减、免税项目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7)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8)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9)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的优惠政策。减、免税项目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地点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期限四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