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课件(共20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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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课件(共20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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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20 二月 2024
CHAPTER
05
第5章
资源税
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02
税目与税率
第二节
04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四节
本章重点
1.资源税的纳税人
2.资源税的税目
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本章难点
1.计税依据的确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04
PART FOUR
第四节
税收优惠及
征收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资源税的减、免税政策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资源税或者免征资源税。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一、减、免税项目
(4)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②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③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④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⑤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⑥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一、减、免税项目
(5)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
①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②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一、减、免税项目
(6)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7)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8)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9)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5-21】下列关于资源税减征、免征规定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开采的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B.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资源税或者免征资源税
C.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故选A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5-22】某煤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供热公司销售优质原煤2 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300元,合同规定,本月收取1/4的价款,但是实际取得不含税价格100 000元。已知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则该煤矿当月应纳税额正确的是(  )。
A.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5 500元 B.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
C.应纳资源税税额为7 500元 D.应纳资源税税额为1 333.33元
E.应纳资源税税额为零
【解析】应纳资源税税额=2 000×300÷4×5%=7 5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2 000×300÷4×17%=25 500(元)
故选A、C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方式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5-23】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支付货款的当天 B.收到货物的当天
C.出售所购货物的当天 D.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
【解析】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故选A项。
【例5-24】下列表述符合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A.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B.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产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D.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E.纳税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解析】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选A、B、E项。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5-25】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关于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有(  )。
A.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B.跨省开采的,在开采所在地纳税
C.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D.省内开采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应一律向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解析】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故选A、B、C项。
四、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确定纳税期限,应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营销计划合理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一般情况是应纳资源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对资源税报税期限的规定为: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例5-26】关于资源税申报与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跨省开采的,下属生产单位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核算地缴纳
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C.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资源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D.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
E.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应税资源,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解析】选项A,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选项B,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选项E,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应税资源,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故选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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