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学习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 课件(共81张PPT)- 《税费计算申报与筹划》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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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学习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 课件(共81张PPT)- 《税费计算申报与筹划》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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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1张PPT)
项目四
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与筹划
学习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
任务一
计算企业所得税
任务二
申报企业所得税
任务三
筹划企业所得税
任务四
本项目结构
任务一
学习企业所得税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我们这样的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统称“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居民企业判定的决定性因素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人
居民
非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有这一项
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要纳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认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
税率为20%(由于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0%)
三、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科技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为15%
①:境内和境外所得 25%
②:境内所得+境外取得与该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25%
③、④ :境内所得 20%
外商投资企业
在我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居民) ①
内资企业
外国企业
在我国境内有机构、场所
所得与此有联系②
所得与此无联系③
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④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非居民)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任务二
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不在本项目计算
来自利润表
(一)确定会计利润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
-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发生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所得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纳税调增项目
(三)纳税调整项目
纳税调增额:费用多扣,收入少计
纳税调减额:费用少扣,收入多计
1.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资产所有权属是否转移为标准:
①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产生的时间性差异项目应进行纳税调整。
当税收规定的收入大于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时,其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纳税人核算投资项目的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中,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大于税收规定的,其差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投资收益
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计核算中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规定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确认收益
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
(6)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当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期末与期初的差额大于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期末与期初的差额时,其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不征税收入
纳税人取得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但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不征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人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税收规定对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旧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指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
纳税调减项目
2.扣除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
(2)职工薪酬
①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②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当年调增,以后年度调减
例:某企业某年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为1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为5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13.5万元,则:
1.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00×14%=14万元
调增额=20-14=6万元
3.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00×2%=2万元
调增额=5-2=3万元
4.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8%=8万元
调增额=13.5-8=5.5万元
即2万元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
纳税调增项目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以及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除纳税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予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3)业务招待费
纳税调增项目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例:某企业某年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2 8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8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对外赠送不含税市场价值200万元的货物,固定资产转让收入5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2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营业)收入=2 800+800+200+200=4 000(万元)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 000×5‰=20(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60%=100×60%=60(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2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20=80(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调增,以后年度调减
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产品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
例:某公司某年销售收入3 000万元,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当年广告费支出6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则:
税前扣除限额=(3 000+200)×15%=48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600+40=640(万元)
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0-480=160(万元)
该160万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
——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完全不得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当年调增
以后年度调减
例:某企业201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小学捐款15万元,通过乡民政部门向当地乡镇小学捐款10万元,另外直接捐给贫困山区某农户2万元,假设该企业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未抵扣完的公益性捐赠分别为2万元和4万元。则:
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由于2017年度和2018年度未抵扣完的公益性捐赠分别为2万元和4万元,应先予以扣除,2019年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小学捐款15万元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应调增=15-(12-2-4)=9万元,该9万元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通过乡民政部门向当地乡镇小学捐款10万元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应调增10万元。
捐给贫困山区某农户的2万元属于非公益性捐赠,应调增2万元。
(6)利息支出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指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调增项目
纳税人(金融企业除外)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借款金额在其注册资本50%以内的部分,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利率部分利息以及借款金额超过纳税人注册资本50%部分的全部利息均不予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例:A企业某年度共发生借款项目如下:从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4%,其中40万元是生产用借款,60万元是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该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从B企业借款30万元,年利率为7%。请计算A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
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40×4%+30×4%=2.8(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罚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均与经济合同直接相关,属于生产经营中的责任赔偿行为,并非违反国家法规的行政处罚行为,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8)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扣缴税款而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纳税调整而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纳税调增项目
(9)赞助支出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项目
(10)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限额及不符合规定的佣金及手续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资产类调整项目
(1)资产折旧、摊销
①固定资产折旧
A.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B.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
税法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使用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所有的固定资产均应计提折旧。
C.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差异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因特殊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D.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差异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
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按使用寿命分期计提折旧。
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所有行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②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2015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高到500万元)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固定资产减值的差异
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期末,当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经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同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
例:某企业某年4月购进一台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计入费用在税前作了扣除,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计算此项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100×(1-5%)÷10÷12×8=6.33(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6.33=93.67(万元)
②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摊销,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摊销。
例:某企业某年1月购入一项无形资产,入账价值60万元,会计上按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计算企业当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每年摊销额=60÷5=12(万元)
税法上每年摊销额=60÷10 =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6=6(万元)
(2)资产减值准备金
纳税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如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会计准则因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准备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损失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研究开发费用
自2018年1月1日日至2020年12月31日,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分期摊销。
3.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某年共发生新产品研究费用70万元,其中3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管理费用”;开发费用40万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假设该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则:
税前扣除额=30+30×75%+40×175%÷10=59.5(万元)
会计上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30+40÷10=34(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9.5-34=25.5(万元)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
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例:某企业有残疾职工20人,某年度发生工资支出300万元,其中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60万元,则: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300+60=360万元
(五)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当“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的余额为负数时,境外应税所得可以用于抵减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当“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的余额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则不需要抵减;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则可以抵减以前年度亏损额,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六)所得减免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指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 5 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
连续发生亏损,其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假设某企业一直执行五年亏损弥补期,下表是该企业10年盈亏情况,请分步说明如何弥补亏损并计算企业10年各年应纳所得税额。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获利年度 90 -60 -80 -30 50 10 30 30 80 120
解:2007年应纳税额=90 25% = 22.5(万元)
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不纳所得税
2015年弥补完亏损后,尚有盈余50万元
应纳税额=50 25% = 12.5(万元)
2016年应纳税额=120 25% = 3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企业2017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8年12月31日。甲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请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2019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甲企业创业投资额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70%=70万元
甲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70万,2018年可抵扣50万,未抵扣完的20万可以留待2019年继续抵扣
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
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20)×25%=2.5万元
例:某企业某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全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当年列支了工资支出200万元,其中因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40万元;全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3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6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1万元;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不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险范围);向银行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0%,向其他企业借款20万元,年利率为20%,上述借款均用于生产经营;全年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发生广告费50万元,研究新产品的研究费用为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0月份通过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20万元,直接捐赠给灾区农民现金1万元;因未按期纳税交纳滞纳金和罚款3万元。试确认纳税调整项目及纳税调整金额,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调增额=20×(20%-10%)=2万元
1.工资调减40万元
2.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调增额=30-18=2万元
3.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调增额=6-4=2万元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
调增额=21-16=5万元
5.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10万元
8.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15%=750万元,不需调增
9.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调减22.5万元
10.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不需调整
11.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1万元
12.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40+2+2+5+10+2+12-22.5+1+3
=274.5万元
7.销售收入的5‰=5000×5‰=25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60%=30×60%=18万元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8万元
调增额=30-18=12万元
例:某企业假定2018年度有关会计资料如下: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5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5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16万元,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合计35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7万元,营业外支出123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120万元,未按期交纳税金,支付罚款和滞纳金3万元),2017年未弥补的亏损16万元。试计算该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财务会计利润=1000-450+500-15+16-35+7-123
=900(万元)
2.国债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减7万元
3.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00×12%=108万元
调增额=120-108=12万元
4.违反税法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3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900-7+12+3-16=892(万元)
二、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月(季)度应缴所得税额
=实际利润累计额×税率-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一)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减免所得税额 抵免所得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二)年终汇算清缴
1.减免所得税额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征税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征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
+应纳税所得额×75%×20%
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
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征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
+100×75%×20%+(应纳税所得额-100)×50%×20%
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征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
(5)其他专项优惠减征额
(2)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征税额
(4)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征额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征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5%)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征税额
不包括购进设备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上述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抵免所得税额
例:某企业某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一台,“固定资产”账户记载的金额为50万元,则:
可抵免的税额=50×10%=5(万元)
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200×25%-5
=45(万元)
3.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计算)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包括: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 全部所得按
已纳税款 = 我国税法计算
抵免限额 的应纳税总额
×
境内外所得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应纳税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
-
抵免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
抵免限额>境外已纳税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抵免的余额补抵,补抵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例:甲企业在A国设有分公司甲A,在B国设有分公司甲B。某纳税年度内,甲在国内取得所得1000万元,甲A有所得500万元,甲B有所得3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40%,B国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甲企业应纳所得税为多少。
甲A已纳A国所得税=500 40%=200万元
抵免限额=(1000+500+300) 25% 500/1800
=125万元
甲应纳所得税=(1000+500+300) 25%-125-60
      =265万元
甲B已纳B国所得税=300 20%=60万元
抵免限额=(1000+500+300) 25% 300/1800
=75万元
甲A所得未抵免完的75万元可以在以后5年内用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确定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确定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 × 应税所得率
1-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
2.定额征收
——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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