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5张PPT)2024/2/20第五单元 其他税费核算资源税核算任务五教育费附加核算任务二印花税核算任务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任务一房产税核算任务三其他税费核算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有助于组织财政收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制定中。(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AB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即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为7%、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档 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 率1 市区 7%2 不在市区(县、镇) 5%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出口实行“免、抵、退”企业,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对于跨境进口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跨境出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退税不退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或者出口货物、劳务,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纳税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lease replace the written content请替换文字内容(三)纳税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按次计征。任务二 教育费附加核算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同时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6】44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次对该规定进行修订。(一)教育费附加纳税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2、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与计税依据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征收比率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一)应交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教育费附加应当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同时缴纳。纳税人应当正确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总数,正确填写《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