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63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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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63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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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月 2024
CHAPTER
03
第3章
消费税
01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02
税目与税率
第二节
04
征收管理
第四节
本章主要内容
本章重点
1.应税消费品税目
2.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4.进口消费税
5.出口退税
本章难点
1.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税额的计算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5.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主要是指对所有消
费品包括必需品和日用品征税,后者主要是指对特定消费品或特
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征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在这
种情况下,税收会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纳税
人,实际负税人。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
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此
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
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
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我国的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
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
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税
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3
PART THREE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见表3-8。
在从价计征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一些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从价计征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一)从价计征
包装物押金
一般货物
酒类产品
1、收取押金时,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时或没收时,再计入销售额征税(增值税、消费税)。
1、收取押金时,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时或没收时,再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其他
酒类
产品
啤酒
黄酒
1、收取押金时,无论是否单独记账核算,也无论是否退还,直接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逾期时或没收时,不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从量计征
2.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以升为税额单位。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表3-10列出了吨与升的换算标准。
(二)从量计征
(二)从量计征
在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如药酒等。对于这种情况,该厂应分别核算白酒与其他酒的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如果不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其他酒也按白酒的税率计算纳税。如果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就是税法所称的成套消费品,则应按全部销售额以白酒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以其他酒的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
对未分别核算的销售额按高税率计税,意在督促企业对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从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二、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
【例3-3】某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
(2)由于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
应纳税额=34×15%=5.1(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
各环节复合计税方法下,组成计税价格的比较
从量税处理 纳税环节 计税价格的差异
不加从量税 出厂销售 环节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加从量税 自产自用 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 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 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3-4】某啤酒厂2016年4月份销售乙类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为2 800元。计算该啤酒厂8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吨,则: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400×220=88 000(元)
消费税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对比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法规定的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定额税 增值税法定规的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消费税法规定的
不纳消费税货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10%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计算
【例3-5】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50万元。计算白酒生产企业4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则: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50×2 000×0.5÷10 000+150×20%=35(万元)
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很有必要。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里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了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当然,如果生产出的烟丝直接用于销售,则烟丝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例3-6】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高档化妆品的成本为8 0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高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8 000×(1+5%)÷(1-15%)=8 400÷0.85=9 882.35(元)
(2)应纳税额=9 882.35×15%=1 482.35(元)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4)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 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5)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6)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略。
(7)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8)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9)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10)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税务机关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见表3-12。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表3-12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有两个重要的名词需要解释。
1.材料成本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费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这是税法对受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必须如实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被准确计算出来,又使受托方按加工费得以正确计算其应纳税额。
【例3-7】某鞭炮企业2016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3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4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鞭炮的适用税率为15%,则:
(1)组成计税价格=(30+4)÷(1-15%)=40(万元)
(2)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0×15%=6(万元)
委托方
受托方
消费品
原料
加工费
增值税
消费税
直接出售:
不交消费税
但交增值税
自用
连续生产消费品的
征消费税,同时可扣除已纳税额
其他方面的
不交消费税
不扣消费税
应征增值税
消费税:
两种计算方法代收代缴
增值税销项税:
加工费×17%
不含增值税
不含消费税
含辅助材料成本
委托加工业务小结
直接出售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在从价定率办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一)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例3-8】某商贸公司2016年7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已知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18万元。假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批消费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2)应纳税额=120×10%=12(万元)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在从量定额办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在复合计税办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确定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的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公式: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2.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2)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与国内相同,每标准箱(50 000支)为150元。
(二)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例3-9】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16年9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2 000 000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0 000元、保险费用80 000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2 000 000+120 000+80 000)÷(320×250)×(1+20%)+0.6]÷(1-36%)=52.5(元)
单条卷烟价格小于7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6%。
(2)进口卷烟条数=320×250=80 000(条)
(3)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 000 000+120 000+80 000)×(1+20%)+80 000×0.6]÷(1-36%)×36%+80 000×0.6=1 560 000(元)
五、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五、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五、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税法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应税消费品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注意:
(1)酒、溶剂油、航空煤油、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除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外,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才能抵税。
(3)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VS增值税的购进扣税法。
(4)扣税的要求——继续生产扣税,零售、委托加工不扣税。
(5)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例3-10】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为2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为5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为1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计算卷烟厂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
【解析】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20+50-10=60(万元)
(2)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
当月准许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60×30%=18(万元)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04
PART FOUR
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的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包括: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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