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税款计算 课件(共64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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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税款计算 课件(共64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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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4张PPT)
项目三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
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
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差异方面 增值税—普遍征收 消费税—特殊调节
避免重复征税方法 购进扣税法 实耗扣税法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较
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
从价定率
多环节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5个税目
单一环节
从价、从量、复合
价内税
中央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价税关系
计税依据
共享税
价外税
特征
1.课税对象具有选择性
2.课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课税目的具有调节性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内容提要
1
2
3
4
基本要素
税款计算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退免税款
纳税基础知识
2024/2/20
6
任务2 税款计算
2.1 计税依据
2.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消费税计税方法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1 计税依据
2.1.1一般规定
1.销售额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包括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
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2.销售量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任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的包装物收取押金,不计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消费税。
3)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2.1.2 特殊规定
1.带包装销售应税消费品
①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从价
定率
复合
征收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应税消费品 成本利润率 应税消费品 成本利润率
1.甲类卷烟 10 % 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
2.乙类卷烟 5 % 11.汽车轮胎 5 %
3.雪茄烟 5 % 12.摩托车 6 %
4.粮食白酒 10 % 13.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
5.薯类白酒 5 % 14.高档手表 20 %
6.其他酒 5 % 15.游艇 10 %
7.酒精 5 % 16.木制一次性筷子 5 %
8.化妆品 5 % 17.实术地板 5 %
9.烟丝 5 % I8.乘用车 8 %
3.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从价
定率
从量
定额
复合
征收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认
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
(1)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消费税,核定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2)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3)纳税人批发卷烟应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卷烟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的确定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价(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6.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6.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
5)啤酒生产企业向其关联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啤酒,应当以其关联企业——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6.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计税依据的确定
7.设立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从价
定率
从量
定额
复合
征收
2.2.1一般规定
2.2 应纳税的计算
2.2.2特殊规定
1.进口卷烟应纳税额的计算
海关核定,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其中,消费税比例税率一律按36%确定,消费税定额税率按每标准条(200支)0.6元确定。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某金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其以旧换新金饰品零售价格共计580000元,换回金饰品作价348000元,收回现金232000元,则该金店当月以旧换新金饰品业务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32000÷(1+16%)×5%=10000(元)
例2
2.2.3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原理及政策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或销售量×单位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采用实耗扣税法
2.适用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除外);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适用范围














((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已税石脑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0)外购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11)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生产的汽油、柴油;
(12)外购葡萄酒生产的应税葡萄酒;
(13)外购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
3.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办法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计征办法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3.计算方法
(3)进口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金=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金+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金-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金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
+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
4.抵扣条件
(1)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
(2)零售环节纳税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未提供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6)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须就应税葡萄酒销售行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人应建立《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教学案例:A酒厂2019年5月进口葡萄酒一批,共2吨,到岸价人民币300 000元,关税税率14%。
A酒厂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进口葡萄酒的计税依据=300 000×(1+14%)÷(1-10%)=380 000(元)
A酒厂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380 000×10%=38 000(元)
假设A酒厂2019年5月用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销售,取得销售额500 000元,已知当月末该酒厂进口葡萄酒库存0.5吨(无期初库存)。
A酒厂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葡萄酒已纳税额=38 000×1.5÷2=28 500(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500 000×10%-28 500=21 500(元)
2.3.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委托方
受托方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
代垫辅助材料
消费税纳税人
代收代缴消费税(个体经营者除外)
1.基本政策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是税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受托方应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除外。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纳税人↓ 消费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
受托方
委托方
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价×消费税税率
收回后:
1.直接出售或视同销售:不交消费税;
交货时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
委托加工已纳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准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交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从价计征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征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时: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款=加工收回数量×单位税额
B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9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支付收购款50 000元,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同时支付价格补贴5 000元及相关烟叶税,当月将收购烟叶全部拨往C加工厂,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10600元,增值税税额1378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烟丝本月全部收回。
C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1)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50 000×(1+10%)×20%=11 000(元)
收购烟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5 000+11 000)×(9%+1%)=6600(元)
收购烟叶的不含税成本=66 000-6600=59400(元)
烟丝消费税计税依据=(59400+10600)÷(1-30%)=100 000(元)
应代收代缴税额=100 000×30%=30 000(元)
A酒厂2019年5月委托B酒厂加工粮食散白酒一批,发出粮食类原料不含税成本50 000元,支付对方加工费及辅料款5 000元,增值税650元,收回粮食散白酒15吨。
B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50 000+5 000+15×2 000×0.5)÷(1-20%)=87 500(元)
B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87 500×20%+15×2 000×0.5=32 500(元)
(1)若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但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委托方使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相关规定如下
3.委托方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抵扣范围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抵扣范围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抵扣范围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委托加工收回的电池、涂料,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
-
计算公式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B卷烟厂委托A加工厂加工烟丝。A代扣代缴烟丝消费税30000元,B卷烟厂将加工收回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后出售(期初、期末均无库存),2019年9月共销售卷烟10标准箱,售价250 000元。
B卷烟厂上述业务应纳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准予扣除的收回烟丝已纳消费税=30 000元
当月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250 000×56%+10×150-30 000=111 500(元)
(2)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补缴消费税
①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算补缴税款;
②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税款。
2.3.5零售金银首饰应纳税额的计算
1.征税范围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3)视同零售金银首饰业务:
①为经营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税额计算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③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零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④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例:某首饰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2019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收回的旧金项链折价8 000元,出售新金项链市场价值10 000元(不含税),成本9 000元,收取现金3 300元。
该首饰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3 300÷(1+13%)]×5%
⑤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成本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利润率”一律定为6%。
2.2.6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经销商零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销商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其应纳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纳税额的计算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进口自用的超豪华小汽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进口)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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