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基本要素 课件(共35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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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本要素 课件(共35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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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张PPT)
项目三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
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
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
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差异方面 增值税—普遍征收 消费税—特殊调节
避免重复征税方法 购进扣税法 实耗扣税法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较
征税范围
纳税环节
从价定率
多环节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15个税目
单一环节
从价、从量、复合
价内税
中央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价税关系
计税依据
共享税
价外税
特征
1.课税对象具有选择性
2.课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税方法具有多样性
4.课税目的具有调节性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内容提要
1
2
3
4
基本要素
税款计算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退免税款
纳税基础知识
2024/2/20
6
任务1 基本要素
1.1 征税范围
1.2 纳税人
1.3 税目税率
1.1 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大体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等。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已取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消费结构的变化适当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1.2 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1.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以及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偿债务、对外投资和换取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时,该单位和个人就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他们是消费税纳税人的主体。
2.生产并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消费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及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该单位或个人也就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原料,由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价款。此时,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在委托加工完毕,收回应税消费品时缴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应税消费品进口报关环节向海关缴纳消费税。
5.金银首饰的零售或视同零售单位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6.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卷烟批发环节纳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2016年12月1日起,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1.3 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注①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注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税)以下的。
税目 税率
3、啤酒注②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接上表
注②:
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
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的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接上表
税目 税率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税目 税率
七、摩托车
1、汽缸容量在250毫升 3%
2、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汽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汽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
(3)汽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
(4)汽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
(5)汽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
(6)汽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
(7)汽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
接上表
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税目 税率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接上表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卷烟、白酒
高尔夫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游艇,8米≤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税目 税率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税目 税率
超豪华小轿车
生产环节 现行税率
零售环节 10%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的确定
2.成套销售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的确定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适用税率的确定
特殊规定
附:酒类产品适用税率的确定
适用税率 生产材料构成
按粮食白酒适用税率的情形 1.外购粮食酒精及粮食白酒生产生产的白酒;
2.外购酒精原材料无法确定的;
3.外购两种以上的酒精生产的白酒;
4.外购白酒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
5.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
6.用粮食、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材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7.以粮食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
按其他酒适用税率的情形 1.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
2. 用粮食白酒、薯类以外的原材料如糠麸等生产的白酒。
啤酒的适用税率 销售价格中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价值及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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