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3张PPT)20 二月 2024CHAPTER02第2章增值税本章主要内容01征税范围及纳税人第一节 03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02税率及征收率第二节0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第四节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六节本章重点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4.增值税的计算5.增值税优惠本章难点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2.出口货物退免税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替了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业税”。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我国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2年1月1 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同时要求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06PART SIX第六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并可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包括三联:第一联是记账联,是销售方的记账凭证,即销售方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第二联是抵扣联,是购买方用来扣税的凭证;第三联是发票联,是购买方用来记账的凭证。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发票的三联具有复写功能,一次开具,并且三联的内容一致。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范围选择。自2011年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二)普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三)专业发票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同。(四)网络发票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3.其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略)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四)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五)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即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和抵扣联数据(即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因此,税务征收机关应通过纳税人抄税、报税和专用发票的认证来采集专用发票数据。(一)抄税、报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应进行抄税和报税,以便税务机关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到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1.抄税2.报税3.不能正常报税的处理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二)认证1.认证方法2.认证结果异常处理3.关于取消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政策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四、专用发票缴销(一)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自2014年5月1日起,购买方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五、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二)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既涉及专用发票开具方或销售方,也涉及专用发票接受方或购进方。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五、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处理是:(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以上述第(1)条、第(2)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三)善意取得及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1.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对购货方应做如下处理:(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五、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2.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1)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五、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四)失控专用发票的处理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纳税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专用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五、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一)限量限额发售(1)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2)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3)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六、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二)增购预征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六、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一)代开专用发票的范围代开专用发票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除了税务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七、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二)代开专用发票的要求(1)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2)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3)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应进行清算。(4)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七、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三)营改增后委托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七、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三)营改增后委托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七、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4.发票开具5.开票数据传输6.发票再次领取1.代开发票部门登记2.税控专用设备发行3.发票提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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