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课件(共28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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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课件(共28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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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20 二月 2024
CHAPTER
02
第2章
增值税
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02
税率及征收率
第二节
04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第四节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节
本章重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
4.增值税的计算
5.增值税优惠
本章难点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2.出口货物退免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替了
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业税”。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我国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09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12年1月1 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
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
(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同时要求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
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
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
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
国范围内推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
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
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
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
全部改征增值税。
05
PART FIVE
第五节
税收优惠及
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在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的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也免征增值税。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自2014年6月1日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救灾救济粮、军队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可以免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自2013年9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有机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的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3.其他规定
(1)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电力
(1)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2)三峡水电站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葛洲坝水电站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电力产品,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修理修配
1.飞机修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2.铁路货车修理: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八)煤层气抽采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九)软件产品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汉化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债转股企业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一)蔬菜鲜活肉蛋产品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3.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4.其他相关政策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有关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十三)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例2-25】甲企业2016年10月5日为乙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10月10日乙企业付款50万元,但实际到2016年11月7日才付。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
【解析】虽然该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是11月7日,但由于其是在10月5日开始提供咨询劳务的,因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为10月10日,而非11月7日。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A
B
C
D
E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3.其他个人的纳税地点
4.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5.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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