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9张PPT)第二章增值税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4.增值税的计算5.增值税优惠本章重点本章难点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2.出口货物退免税VS第六节CHAPTER SIX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一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一A(一)增值税专用发票B(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平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业务,在不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C(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3.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01020304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2)时段(3)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应税交易名称编码的选择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须备注的情况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四)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四)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开具(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二(五)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常常使用的涉税软件平台。税控系统的开票销项税额、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因此,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抄税、报税和专用发票的勾选认证来采集专用发票涉税数据。增值税纳税常常使用的涉税专用设备有两种,即金税盘和CA数字证书。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三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三(一)抄税、报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应按月进行抄税和报税,以便税务机关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到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抄税抄税是指纳税人报税前在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内,点击“抄税”按钮,将开票系统中的销项税额抄到金税盘中。1报税报税是指纳税人持金税盘于次月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销项税额数据。2清卡次月,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远程金税盘的清卡或到税局现场进行金税盘的清卡,方便下个申报期能正常开票。3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三(二)认证1.认证方法认证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税额数据的识别、确认。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即增值税进项税额勾选确认平台),月末通过勾选确认当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方法,包括勾选认证和扫描认证。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信用级别为A、B、C、D、M。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三(二)认证2.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自2020年2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1)符合一些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一些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处理;(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5)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三(二)认证3.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处理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数据采集三(二)认证4.异常海关缴款书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自2020年2月1日起,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3)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税控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无需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缴销四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五(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丢失抵扣联: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丢失发票联: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五(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3.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4.丢失记账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五(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五(三)丢失其他普通发票1.丢失记账联: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2.丢失发票联: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丢失发票的相关处理五(四)丢失空白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既涉及专用发票开具方或销售方,也涉及专用发票接受方或购进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虚开发票的处理六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处理是:虚开发票的处理六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以上述第(1)条、第(2)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234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1.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应同时具备如下特征: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应作如下处理:(1)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2)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3)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4)因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其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善意取得及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七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2.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均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1)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善意取得及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七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八(一)限量限额发售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发票的供应数量,首次发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纳税人领购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发票份数的差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企业,领购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八(二)增购预征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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