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73张PPT)项目二增 值 税 纳 税 实 务内容提要1234基本要素一般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事项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基础知识5增值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2024/2/203任务5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5.1 减免税规定5.2 征收管理5.3 纳税申报5.2.1.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①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5.2 征收管理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例:“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分析:结算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方式: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货物转移、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期房与现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一致。——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金融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票据贴现业务,票据收取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商品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实务一:ETC充值卡充值增值税处理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实际发生时,可以依据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二:加油卡税务处理“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4)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5)缴款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行。5.2.2 纳税地点(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规定。(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范围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除外5.2.3 预缴管理1.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政策核心: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内容纳税人身份 计税办法 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地点 申报地点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办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建筑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简易计税办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办法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服务发生地 机构所在地其他事项: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纳税人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5)一般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2.销售机构所在地以外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销售不动产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一般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适用税率9%)×3%预征率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征收率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征收率5%)×3%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 预缴税款一般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进项税 预收款÷(1+适用税率9%)×3%预征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征收率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预收款÷(1+征收率5%)×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金额确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土地价款,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其他方式取得: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范围自建(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销售不动产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一般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项目(非自建)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自建老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一般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老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自建老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进项税-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一般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新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必须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10%)×10%-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机构所在国税申报自建新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进项税-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9%9%9%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方式取得新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必须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自建新项老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政策核心:纳税人 不动产类型 计税方法 应纳及预缴税额计算 主管机关个人转让住房 其他方式取得新老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 必须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个体工商户向住房所在地地税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申报;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地税申报。自建新老项目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额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不包括:道路通行服务范围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3.异地不动产租赁纳税人 计税办法 税额计算 申报地点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选择 简易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在同一县的,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政策核心纳税人 计税办法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申报地点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办法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在同一县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政策核心纳税人 计税办法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预缴金额地点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 简易计税办法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5%-预缴税额 应预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预缴,向机构所在申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 不动产类 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 申报地点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额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在同一县的,机构所在地申报。1.发票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2.4 发票管理2.开具范围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1)不得向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或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除外。(3)适用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4)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6)用于出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说明: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纳税的部分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3)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4)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6)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7)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差额计税开票办法(1)差额计税,全额开票(2)差额计税部分开专票,其余开普票(3)利用开票系统的差额开票模块开票(4)全额开普票其它特定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①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④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⑤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4.发票认证与比对(1)认证范围时间办法(2)比对范围时间办法5.3.1 扣税凭证认证与确认5.3.2抄报税5.3.3纳税申报5.3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此表。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③《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特定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