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减免税规定 课件(共8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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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减免税规定 课件(共8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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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8张PPT)
项目二
增 值 税 纳 税 实 务
内容提要
1
2
3
4
基本要素
一般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事项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基础知识
5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2024/2/20
3
任务5 增值税征收管理与
纳税申报
5.1 减免税规定
5.2 征收管理
5.3 纳税申报
5.1.1 免税
(1) 农产品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2
5.1 减免税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包括: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各种蔬菜罐头。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中成药。
——锯材,竹笋罐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各种蛋类的罐头。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洗净毛、洗净绒。
②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③“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④回收再销售畜禽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⑥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⑦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⑧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⑨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2 )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3)医疗、卫生
①避孕药品和用具
②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③医疗机构——免税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4) 科研、技术、节能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②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③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个人转让著作权。
⑤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⑥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军队、公安
①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②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③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⑤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⑥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税。
⑦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税。
⑧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税。
⑨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⑩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shi'y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税。
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59号)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36号文附件3)
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6号文附件3)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6)黄金、白银、钻石、金币
①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②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③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④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7)饲料
①现行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粮食副产品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混合饲料中饲料添加剂不高于5%。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复合预混料。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以下目前征税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等。
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一般饲料添加剂: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药物饲料添加剂: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饲料用赖氨酸属饲料添加剂范畴。
——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豆粕
——2001年8月1日前免税目前不免的:油饼、骨粉。
——宠物饲料。
(8)电影、电视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9)学校、文化、教育
①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③古旧图书。
④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⑤学历教育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⑦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⑧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⑨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⑩门票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0)农业生产
①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②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③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④农膜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⑦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1)水、暖气、电
①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②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③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④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残疾人
①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④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3)住房、不动产
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②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④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4)金融、保险、担保
①以下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②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④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18年1月1日起,转贴现业务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税)
——同业存款。
——同业借款。
——同业代付。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持有金融债券。
——同业存单。
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⑥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⑦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⑧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⑨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⑩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5)政府相关
①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②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③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⑤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思考:问题1:企业购买的小轿车到了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的规定报废,取得了的六千元国家报废补贴收入,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央财政补贴不缴纳增值税?
问题2 某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支付的防汛抢险服务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16)小微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
②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7)境外
①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④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⑤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⑦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⑧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⑨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⑩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其他
①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②婚姻介绍服务。
③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④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⑤殡葬服务。
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⑦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1.2.增值税即征即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实际税负,是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①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最高可上浮20%,省级人民政府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1.3.扣减增值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③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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