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70张PPT)- 《税法》同步教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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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0张PPT)
20 二月 2024
CHAPTER
02
第2章
增值税
本章主要内容
01
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第一节
03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02
税率及征收率
第二节
04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第四节
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第五节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节
本章重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定
4.增值税的计算
5.增值税优惠
本章难点
1.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2.出口货物退免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替了
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业税”。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年,我国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09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12年1月1 日起,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
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
(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同时要求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
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
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
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
国范围内推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
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
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
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
全部改征增值税。
03
PART THREE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个概念,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在前面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首先需要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即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应包含增值税税款,价款和税款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有些一般纳税人在实现销售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就会出现一部分纳税人将价款和税款合并定价,发生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情况,这时必须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税基,其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例2-10】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零售商品取得含税销售额35.1万元,请计算2016年6月该商贸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首先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则:
不含税销售额=35.1÷(1+17%)=30(万元)
根据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则:
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会出现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情况。另外,有时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在上述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则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也会有所不同。对不同的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税法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分别作了规定: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包装物押金的计税问题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01
02
03
04
05
0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指出,营改增后各项业务的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贷款服务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金融商品转让
4.经纪代理服务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6.航空运输企业
7.客运场站服务
8.旅游服务
9.建筑服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
11.其他规定
12.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五)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
(五)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
【例2-11】下列不符合营改增销售额规定的是(  )。
A.存款利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销售额
B.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C.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D.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解析】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其余表述均正确,故选A项。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情况,又会发生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情况,因此每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上述两条规定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时,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已注明规定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高速公路过路过桥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监制票据)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对进口环节进项税额抵扣条件进行了特殊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准予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为了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具体方法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等。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4)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③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6)高速公路、过路过桥通行费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7)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12】根据有关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适用该政策取得的不动产有(  )。
A.直接购买的不动产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C.接受捐赠的不动产
D.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解析】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故选A、C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6)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8)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2-13】某企业当月进项税额为200万元,其中外购货物及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190万元(用于免税项目的为70万元,用于应税项目的为120万元),其余10万元的进项税额对应的是外购的水电费,且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区分。该企业当月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是1 200万元,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800万元,计算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800÷(1 200+800)=4(万元)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例2-14】某咨询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有(  )。
A.购买涂料装修职工食堂发生的进项税额
B.购买办公用复印纸发生的进项税额
C.交际应酬发生的进项税额
D.购买商务面包车自用发生的进项税额
【解析】选项A、D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故选B、C项。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性、准确性,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当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
2.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会影响纳税人不同纳税期的应纳税额。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税法对不同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A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C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B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D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而且涉及增值税的退回,因此销货方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1.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因货物质量、规格等原因而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由于进货退出或折让不仅涉及进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而且涉及增值税的收回,因此购货方应对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例2-15】某连锁超市2016年8月向某电器经销商订购一批电器,进价为50万元,收到对方发票后已付款。9月,超市在验货时发现一批进价5万元的电器包装损坏,和供货方协商后,供货方同意补发新包装,并按4.8万元结算该批电器;该月超市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计算该超市应该扣减的进项税额。
【解析】9月,超市发生购货折让0.2万元应在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则:应该扣减的进项税额=0.2×17%×10 000=340(元)
2.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例2-16】某大型购物广场2016年8月向供货方收取的服装销售返点收入为58.5万元,计算该购物广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解析】该购物广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
由于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未确定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其进项税额就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则根据税法的规定,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认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例2-17】一般纳税人在财产清查时,发现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非烟叶)已经变质,该批农产品的成本是8 700元,计算该批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解析】该批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8 700÷(1-13%)×13%=1 300(元)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行为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抵减增值税欠税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抵缴的欠税包括呆账税金和欠税滞纳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根据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六)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有关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5)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规定要求填报。
(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有关政策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八)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处理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国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自行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列示的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税时,需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2-19】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2.36万元,计算该商店2016年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8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2.36÷(1+3%)=12(万元)
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2×3%=0.36(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下同)发生应税行为,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需要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不需要重新开票的,按规定退还已征的税款。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2-20】某五金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销售五金一批,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给购买方,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6万元,计算该销售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6×3%=0.18(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
(1)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其他应税行为及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自2016年4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四、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进口货物的征税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一项国际惯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较宽,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一)进口货物征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货物,必须首先看其是否有报关进口手续。一般来说,境外产品要输入我国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用途如何(是自行采购用于贸易还是自用),不论是购进还是国外捐赠,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进口的货物除外)。
国家在规定对进口货物征税的同时,还对某些进口货物制定了减免税的特殊政策。例如,属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免税或减税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等若不能加工后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
(二)进口货物征税的范围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款。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2-21】某商场于2016年10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40万元,另支付该货物相关的税金3万元;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17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关税的完税价格=40+3+17=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60×15%=9(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60+9=69(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69×17%=11.73(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80×17%=13.6(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6-11.73=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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